'非法開採石灰岩毀林地,兩任老闆被責令修復林地,1人判刑'

"

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採石灰岩,導致大面積林地受損。近日,攸縣法院開庭審理轄區首例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兩任經營者共破壞林地27.5畝

經審理查明,易某、夏某於2005年在一石灰窯的基礎上開辦石料礦,二人在未辦理徵佔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形下,擅自開採建築用石灰岩,佔用、毀壞林地3.2畝。2008年9月,易某、夏某將該石料礦轉手給吳某。

"

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採石灰岩,導致大面積林地受損。近日,攸縣法院開庭審理轄區首例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兩任經營者共破壞林地27.5畝

經審理查明,易某、夏某於2005年在一石灰窯的基礎上開辦石料礦,二人在未辦理徵佔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形下,擅自開採建築用石灰岩,佔用、毀壞林地3.2畝。2008年9月,易某、夏某將該石料礦轉手給吳某。

非法開採石灰岩毀林地,兩任老闆被責令修復林地,1人判刑

圖片來源網絡

吳某在經營期間,除了繼續使用之前老石灰窯外,又佔用、毀壞林地24.3畝。期間,該石料礦僅在2013年9月30日向攸縣林業局申請辦理了0.2公頃的《臨時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決定書》,但在2015年9月30日期滿後,沒有按照要求將臨時佔用林地中的森林植被恢復原狀,也沒有重新辦理新的林地徵用許可手續,而是繼續開採生產建築用石料。

經技術鑑定,該石料礦佔用林地範圍內的原有植被和林地均已被嚴重破壞,而且已喪失了生態公益林的生態環保功能。

責令一年內修復受損林地

攸縣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造成林地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刑責。同時,吳某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修復被破壞林地的民事責任。易某、夏某在合夥經營該石料礦期間非法佔用林地,造成林地生態資源被破壞,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

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採石灰岩,導致大面積林地受損。近日,攸縣法院開庭審理轄區首例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兩任經營者共破壞林地27.5畝

經審理查明,易某、夏某於2005年在一石灰窯的基礎上開辦石料礦,二人在未辦理徵佔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形下,擅自開採建築用石灰岩,佔用、毀壞林地3.2畝。2008年9月,易某、夏某將該石料礦轉手給吳某。

非法開採石灰岩毀林地,兩任老闆被責令修復林地,1人判刑

圖片來源網絡

吳某在經營期間,除了繼續使用之前老石灰窯外,又佔用、毀壞林地24.3畝。期間,該石料礦僅在2013年9月30日向攸縣林業局申請辦理了0.2公頃的《臨時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決定書》,但在2015年9月30日期滿後,沒有按照要求將臨時佔用林地中的森林植被恢復原狀,也沒有重新辦理新的林地徵用許可手續,而是繼續開採生產建築用石料。

經技術鑑定,該石料礦佔用林地範圍內的原有植被和林地均已被嚴重破壞,而且已喪失了生態公益林的生態環保功能。

責令一年內修復受損林地

攸縣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造成林地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刑責。同時,吳某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修復被破壞林地的民事責任。易某、夏某在合夥經營該石料礦期間非法佔用林地,造成林地生態資源被破壞,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非法開採石灰岩毀林地,兩任老闆被責令修復林地,1人判刑

圖片來源網絡

最終,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吳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同時責令吳某和易某、夏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對各自涉案的林地進行修復,直至相關部門驗收合格,逾期未履行則承擔代為恢復費用。


來源 | 株洲晚報

記者 | 賀天鴻

通訊員 | 劉婧

編輯 | 譚俊傑(見習)

審核 | 匡志毅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