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對財務造假應打出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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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投資報

財經人士曹中銘

7月29日,歡瑞世紀公告收到證監會重慶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重慶監管局決定,擬責令歡瑞世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時任高管等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5萬元不等的罰款。至此,歡瑞世紀連續四年財務造假的真相才浮出水面。

歡瑞世紀前身為星美聯合,2016年歡瑞世紀通過借殼實現重組上市,其時標的資產作價30億元。證監會調查顯示,歡瑞影視2013年虛增營業收入6939.62萬元,少計提壞賬準備5.2萬元;2014年虛增營業收入2789.43萬元,少計提壞賬準備20.8萬元。2015年虛構收回應收款項2550萬元,造成2015年年報少計提壞賬準備425萬元。2016年半年報少計提壞賬準備467.5萬元。此外,歡瑞影視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歡瑞影視資金的情況未進行披露,涉及數千萬元。連續四年財務造假,巨資被佔用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歡瑞世紀的違規行為非常嚴重,性質也非常惡劣。

但監管部門的處罰卻令人不敢恭維。雖然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已經屬於頂格處罰了。不過,歡瑞世紀的違規行為,卻並非只是財務造假這麼簡單,背後其實還涉嫌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而這卻是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

基於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形同虛設的弊端,2014年10月份,證監會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以規範上市公司的退市行為。其中,對欺詐發行以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制度。去年7月份,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下稱《決定》),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無論是《若干意見》還是《決定》,對於上市公司欺詐發行的行為,都實行“零”容忍。

而歡瑞世紀的財務造假行為,發生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且也正是為了實現重組上市。因此,歡瑞世紀當年的財務造假,構成了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對於這種行為,監管部門應該啟動強制退市程序,而絕非一“罰”了之。實際上,相對於上市公司罰款60萬元,實控人等罰款30萬元的處罰,實控人通過財務造假從資本市場上獲取了巨大的利益。違規成本如此之低,個人以為是值得商榷的。

而且,《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設置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規定對於“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在歡瑞世紀的財務造假案中,連續四年的造假行為,以及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擾亂了資本市場的秩序,情節嚴重,實控人等責任人員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從目前的結果看,在該案例中,並沒有任何人承擔刑事責任,這同樣是值得商榷的。

連續四年財務造假,並且存在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最終只是罰款60萬元了事。這既再次印證了市場違規成本低的弊端。既無法達到嚴懲違規違法者的目的,也無法在市場上產生警示性效果。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已成資本市場的一顆“毒瘤”,必須進行根除。個人以為,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必須實行“零”容忍。一旦被調查證實,監管部門應認定其“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並立即啟動強制退市程序。另一方面,在這一過程中,刑法也不能缺位。對於相關的責任人員,也應該讓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於財務造假行為,如果監管部門能夠打出“強制退市+刑事責任+經濟處罰”的組合拳,才能產生真正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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