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劉三田起訴《人民的名義》索賠1800萬元,一審敗訴

《人民的名義》被指侵犯著作權一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4月2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該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1800萬元。2019年4月24日,該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2017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熱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認為《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劉三田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該劇編劇、著名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權,要求小說《人民的名義》全面下架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作家劉三田稱,根據自身的記者工作經歷,2004年她開始創作長篇反腐小說《暗箱》,並於2011年1月正式出版。

2017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在電視臺和網絡上熱播。經過認真審看,她認為該劇與小說《暗箱》的核心事件、敘事結構高度近似,多處故事橋段相似,人物關係設計相似,人名相似,且有多處特定暗釦可以證實抄襲模仿事實。

劉三田認為,其獨創在先的作品《暗箱》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被告周梅森公開剽竊、抄襲、摹仿和改編其作品並加以侵權獲利性利用,其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侵權。

她同時認為,七家共同出品人對涉案侵權作品共同進行電視劇製作並獲利,同樣違反了著作權法中的改編權、攝製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其中被告周梅森負主要責任,其餘各被告負無限連帶責任。

2017年11月1日,劉三田向浦東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權,被告周梅森停止小說《人民的名義》出版、銷售,八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1800萬元,互負連帶責任。

2018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在當天的庭審中,周梅森等八名被告共同辯稱,被告作品《人民的名義》與原告作品《暗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不存在抄襲和模仿。

被告表示,第一,兩部作品的主線和核心事件不同。《人民的名義》圍繞檢察官侯亮平查辦貪腐案件展開,弘揚了黨和國家著力反腐的決心和力度;《暗箱》圍繞企業轉制和記者季子川與省長劉雲波之間的情人關係展開,重點展示官商勾結、高官腐敗的故事。

第二,敘事結構不同。《人民的名義》以檢察官侯亮平的偵查行動為敘事主線,以大風廠為故事的輔助線索,講述了檢察官查辦貪腐案件中艱辛、曲折的故事;《暗箱》只展示官商勾結和官員腐敗問題,並沒有描寫如何懲治腐敗。

第三,故事橋段不同。《暗箱》中涉及的橋段並不多,與《人民的名義》差距很大,兩者描寫的內容、語言、事件、人物、情節均不同。

第四,人物關係設計不同,《人民的名義》中設計了七十多位有名有姓、性格鮮明的人物。小說《暗箱》與之沒有可比性。

第五,兩部小說的人名沒有任何的關聯性。被告認為,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的特定暗釦,同樣不能證實抄襲模仿的問題。

因此,被告認為,原告起訴依據不足,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浦東法院經認為,被控侵權作品只有在接觸並與權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

同時,浦東法院認為,小說、影視作品大多數來源於現實生活,不同的人創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節、場景等均屬正常。為鼓勵作品的創作,還應允許合理的借鑑。在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時,先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元素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還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同時要剔除屬於公有領域的表達和表達方式有限的表達。

在過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之後,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就要看兩部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以及場景等方面的表達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在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比對中,對結構、人物等的分析往往與情節相互交織。

只有當作品的結構、人物等通過故事情節的設計、發展,按照一定的順序前後銜接並貫穿起來,形成足夠具體的、個性化的表達後,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作品結構是否相似可從作品的主題、情節組成內容、情節發展順序以及情節層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

因此,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張各被告侵犯著作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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