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乘郵輪去日本途中墜海溺亡,家屬索賠130萬元被法官駁回'

旅行 日本 法律 上海 青島新聞網文旅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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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老百姓的錢袋子越來越鼓,出國旅行成為了重要的娛樂消遣,當遊客不幸發生意外,與旅行社就責任、賠償等問題產生糾紛或訴訟時,行前簽訂的合同約定將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院採證時是決定性環節。關注旅遊法律案例,維持良好市場秩序,請

看今天的《一週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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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老百姓的錢袋子越來越鼓,出國旅行成為了重要的娛樂消遣,當遊客不幸發生意外,與旅行社就責任、賠償等問題產生糾紛或訴訟時,行前簽訂的合同約定將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院採證時是決定性環節。關注旅遊法律案例,維持良好市場秩序,請

看今天的《一週一法》。

遊客乘郵輪去日本途中墜海溺亡,家屬索賠130萬元被法官駁回

案件回顧

上海一遊客奚某某通過旅行社報名參加赴日郵輪遊,在途中因自身原因墜海溺亡。家屬以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擔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等相關費用130多萬元。

該赴日郵輪抵達日本長崎後,導遊發現奚某某聯繫不上後,又等待了15分鐘,與船上工作人員確認其並未下船後便上岸組織其他遊客活動。岸上行程結束後,導遊返回船上發現其房間無人,也聯繫不上,在船上找尋未果遂報告郵輪組。

隨後,旅行社通知其家屬奚某某失聯,並向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報案。幾日後,日本駐上海領事館通知家屬奚某某屍體已發現。旅行社為其家屬一行3人預定去程機票、酒店、當地用車及翻譯人員,並墊付了相關費用。

日本當地警方出具死者戶籍等判定報告書,載明死者持有身份證,顯示為奚某某,經DNA鑑定判定其身份。同日,日方出具遺體鑑定書,證明死者死亡直接原因為溺亡。

雙方合約約定

在遊客與旅行社行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

甲方未委託乙方就該合同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遊意外保險;

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

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助處理;

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補充條款中還約定旅遊者在旅遊期間和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嚴加註意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原、被告雙方態度

原告:死者家屬認為,旅行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清點人數後並未採取有效措施,郵輪上也沒有完整的監控設備,因此旅行社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構成違約。

被告:旅行社出具承諾函,表示願意出於人道主義向奚某某家屬支付27397元補償款(包括返程機票19818元和旅遊費7579元)。

法院審理及分析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旅行社並不存在違約行為,死者家屬的鉅額賠償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奚某某系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活動,不屬於需要特殊照顧的人群,導遊在集合清點人數時,發現奚某某未到後,及時與其進行了聯絡,並且與郵輪工作人員確認其並未下船後,等待15分鐘方才繼續組織其他遊客進行後續行程,在當日活動結束後仍與船上工作人員進行了尋找,上述措施符合當時郵輪旅行的現實客觀條件。

事發後,旅行社及時聯繫並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家屬朱某某等人前往日本處理相關事宜,且墊付了相關費用。關於郵輪的監控設備安裝情況,朱某某沒有舉證證明其不符合安全保障需求,僅以監控未能記錄事發具體情況而主張其不符合規定,法院亦難釆信。

綜上,原告主張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而旅行社出於人道主義自願補償27397元,於法不悖,法院予以確認。

案例啟示

《旅遊法》明確規定: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如因旅遊者個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旅遊者不得以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要求為由,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界人士分析,對於界定旅遊者自身原因意外傷亡,旅行社在履行相應安全義務的情況下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此次判決提供了一個範例。

在此呼籲旅遊者重視身心健康,在身體條件適宜出行情形下訂購相關旅行產品,選擇安全出行。

本文資料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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