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林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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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255****1298)、

林伴水(身份證號:3505001941****5018):

本院受理原告陳婉玉,被告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林伴水、柯惠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82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凱裕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8254.20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柯惠英對凱裕公司在92283元的債務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林伴水對凱裕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由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林伴水、柯惠英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4日15時3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辦法官:李少雄

聯繫電話:0595-8876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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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255****1298)、

林伴水(身份證號:3505001941****5018):

本院受理原告陳婉玉,被告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林伴水、柯惠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82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凱裕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8254.20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柯惠英對凱裕公司在92283元的債務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林伴水對凱裕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由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林伴水、柯惠英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4日15時3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辦法官:李少雄

聯繫電話:0595-88765165

泉州凱裕製衣有限公司、林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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