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黃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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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

黃佳龍(身份證號:3505001965****0015):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鴻揚服飾商標有限公司與被告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黃佳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86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貴院判令被告一(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貨款人民幣368486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2、請求貴院判令被告二(黃佳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貴院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訴訟保全費、公告費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10日16時0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辦法官:楊少婷

聯繫電話: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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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

黃佳龍(身份證號:3505001965****0015):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鴻揚服飾商標有限公司與被告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黃佳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86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貴院判令被告一(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貨款人民幣368486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2、請求貴院判令被告二(黃佳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貴院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訴訟保全費、公告費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10日16時0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辦法官:楊少婷

聯繫電話:0595-83282110

泉州佳霖服裝有限公司;黃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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