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薇薇新娘”被青島“薇薇新娘”告了,賠了4萬元'

青島 南安 泉州 婚紗 山東 攝影 民法 海絲商報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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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薇薇新娘”被青島“薇薇新娘”告了,賠了4萬元

青島薇薇新娘位於山東省青島市,為何它千里迢迢到泉州,起訴南安薇薇新娘呢?青島薇薇新娘在起訴中稱,早在2004年7月28日,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取得了“薇薇新娘”商標,註冊號為第3419936號,核定使用商品第40類:照片底片沖洗、照相沖印、照相排版,藝術品裝框、藝術品裝幀,註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該商標經續展註冊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青島薇薇新娘將涉案商標使用於婚紗攝影服務中,並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被審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然而,其經公證取證發現,南安薇薇新娘在其經營的婚紗影樓的店鋪招牌、宣傳單及個體工商戶字號中使用了“薇薇新娘”字樣。青島薇薇新娘認為,南安薇薇新娘的這些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泉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標識“薇薇新娘”獨立、突出、醒目地使用於店鋪招牌及宣傳單上,起到了吸引消費注意、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的使用。

南安薇薇新娘系提供婚紗攝影服務的經營者,經營的服務類別與青島薇薇新娘第3419936號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服務類別相近似。南安薇薇新娘使用在店鋪招牌上的被訴侵權商標“薇薇新娘”與青島薇薇新娘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在宣傳單上的被訴侵權商標“薇薇新娘”與青島薇薇新娘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上述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據法院介紹,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對侵權成立與否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南安薇薇新娘向消費者提供的“婚紗攝影”服務與青島薇薇新娘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服務類別在服務內容、性質上存在高度關聯,相關公眾普遍會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構成類似服務,屬商標侵權行為,因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據此,泉州中院一審判決南安薇薇新娘停止侵權並賠償青島薇薇新娘經濟損失4萬元。

來源:泉州通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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