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 先定規矩再上路

汽車租賃 法律 交通 新能源汽車 問法winfair 2017-05-24

共享汽車 先定規矩再上路APP定位尋車、無鑰解鎖、隨借隨還……繼共享單車之後,“分時租賃”的共享汽車也進入多個城市,成為街頭的新風景。不同於傳統的租車模式,移動端下單支付、路邊停放、智能開鎖、指定區域還車,成為目前各家分時租賃汽車平臺主打的使用方式。這一模式起源於國外的汽車短租業務市場,已有數十年經驗。2017年以來,隨著“共享”概念的興起和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扶持,共享汽車在中國市場逐漸火熱。

當前,共享汽車行業發展迅猛,市場需求量急劇增加,淨利潤相當可觀,但作為新興事物,其將面臨著更大的風險,想走出一條既安全又便捷的共享汽車之路還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完善。

一、共享汽車致人損害,責任誰來擔

據有關報道稱,4月25日,駕照扣完12分的張某,借用朋友的賬號租用了一輛共享汽車,撞倒路邊三名行人,致一死一傷。雖然對於車輛的檢驗和事故的責任認定還在進行中,但這一案件還是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於共享汽車安全性和法律責任承擔與賠償等問題的質疑。

本案中,張某明知自己的駕駛證件已被扣除12分,不能駕駛機動車上路,仍然借用朋友賬號租用共享汽車,此次悲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可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仍提供機動車給使用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張某和借給其賬號的朋友都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侵權責任。

二、租車平臺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在傳統汽車租賃基礎上進行模式創新,租車平臺面臨著更為複雜的租車人群、更為困難的車輛維修保護。最為關鍵的是,租車平臺更加難以管制車輛使用人員的交通違章、違法甚至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因此在分時租賃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

為避免共享汽車造成的責任風險,許多租車平臺制定了各類的免責條款,列如:概不就汽車做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關於汽車適用性或良好性的默示保證。

然而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作為共享汽車的租車平臺有義務保障車輛安全合格,所以若因車輛的瑕疵發生交通責任事故,上述所謂“免責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租車平臺並不能免除法定責任。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因此,只要事故系車輛質量問題所致,平臺均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平臺在賠償之後,能證明車輛系由某用戶破壞,可以向其追償。

三、未雨綢繆,共建完善的共享汽車體系

和共享單車情況相仿,共享汽車也面臨著車輛亂停放、違章、損壞等問題,並且由於行業門檻高、挑戰多,它所面臨的問題也更為棘手。比如同樣是停車難,汽車停車位更緊缺,並且隨便亂停還面臨罰款。此外,汽車租賃涉及的事故理賠、違法處理等問題也更為複雜,因此,共享汽車必須實現對法律風險的防範。

無規矩不成方圓,想讓共享汽車便捷通行,未雨綢繆、規矩先行必不可少。建立完善的共享汽車行業法規,針對共享汽車帶來的法律問題進行全方位的法律規制,為共享汽車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古人云:明者遠見於未萌,智者避危於無形。如果按照以往的發展模式,等到問題充分暴露再來突擊破解,這固然也有救急的功效,甚至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相比之下,“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更能佔得先機、掌握主動。目前共享汽車剛剛起步,問題暴露得並不充分,解決問題也沒到緊迫的程度,但很多問題是可以預見的,很多工作也是可以提前展開。如果利用法律這一有利的武器,使其更充分的規範和指引共享汽車行業的發展,那麼,一個安全又高效的共享汽車行業將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共享汽車 先定規矩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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