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約”來一場劫案,被從南京劫持到浙江

汽車保險 法律 交通 智能出行 江蘇檢察在線 江蘇檢察在線 2017-09-09

網約車“約”來一場劫案,被從南京劫持到浙江

打個"網約車",卻遇到了打劫,還被劫持到浙江杭州、天台。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了這樣一起案子。

2016年9月26日晚上9點多,在一家銀行上班的小孫從單位加完班,通過一款打車軟件叫來了一輛網約車。

上車前,小孫已經發現了這輛網約車的車牌號、車型跟打車軟件上登記的不一致。面對質疑,司機吳某做出了這樣的解釋,"我今天開的是老闆的車。"急著回家的小孫也就沒多想。可當車開到一處偏僻地方時,司機露出了凶相,拿著一把美工刀,威脅小孫交出錢和銀行卡。不僅如此,吳某還拿出礦泉水和安眠藥逼著小孫嚥下去,拿走了手機,強迫其說出了銀行卡密碼。

等到小孫醒來,已經過了七八個小時,車子也已到了杭州。正面衝突,很可能將對方逼急,小孫乾脆來個緩兵之計,和吳某攀談了起來。

通過對話得知,司機吳某才25歲,安徽人,經營一家洗車店,虧了本,又借高利貸,債務纏身。債主逼上門來,不得不鋌而走險。小孫"安慰"他:"我卡里有錢,我不會報警。"

不知不覺中,車裡的氣氛"融洽"了許多。車子一路往下開,到了浙江省東中部的天台縣。這時,小孫已經取得了吳某的信任,吳把她帶進了自己的朋友家。

而在到達天台時,小孫的手機響了。吳某"放心"地把手機還給了小孫。趁此機會,小孫快速將自己的定位信息發到了父親手機上。警察很快找上門來。經查,吳某用搶得的小孫的銀行卡,在沿途的菸酒店、超市套現及消費人民幣3.2萬餘元。

2016年11月3日,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吳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該案已移送審查起訴。

"網約車"蓬勃發展的同時,安全隱患也如影隨形。這起案件也暴露出網約車平臺監管的疏漏。據查,司機吳某在平臺上登記的車輛信息、車牌號均為假冒,上傳的身份證信息也存在作假。

檢察官提醒,遇到網約車信息不一致時,不要乘坐。儘量不要坐副駕駛位置,如果遇到不良司機,及時覺察,便於應對。萬一遇到突發情況,一定要冷靜處理,千萬不能激怒對方,從而達到保護自身安全的目的。

遇到"不法"網約車咋辦?

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這起"網約車司機劫持女乘客案"中,司機將受到刑事處罰。那麼,背後的平臺公司能否完全置身事外,是否需要直接面對乘客的索賠要求?

經過反覆討論、修改,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頒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遊走於政策灰色地帶的網約車,有了"正式戶口"。此前,由於不同網約平臺的運營模式存在實質性差異,用戶與平臺公司之間究竟是承運合同關係,還是居間合同關係,實踐中會有爭議,也直接影響平臺公司賠償責任的界定。例如"神州專車"司機作為平臺公司僱員,接受公司指派進行運輸作業,其間實施的侵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類似"滴滴""優步"這樣提供信息服務、撮合雙方交易的平臺公司,則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前的尷尬身份和模糊政策不同,《暫行辦法》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其中,第17條進一步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因此,網約平臺公司將不再是居間服務,而是要徹底轉變成為一個依託網絡運營、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承運人責任的出租車營運實體。網約車入網運營,司機需與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其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對沒能提供安全保障、造成乘客損害的平臺公司,受害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在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要求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網約司機故意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第9條規定,要求司機與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因網約車產生民事糾紛,平臺公司可能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通常情形下,違約責任只賠償財產損失,一般不包括對人身、精神損害的非財產損害賠償,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對此,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一種訴因主張權利。

網約車的出現還增加了交通肇事的風險,可能對乘客或第三人造成損害。參與網約車經營私家車的車輛用途出現變化,風險等級相應提高。一旦發生事故,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是車主們所關心的。《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北京、上海等地更進一步要求,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還應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廣州則規定了網約車要交納營業性交強險,鼓勵購買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保險的功能只是分擔損失和經濟補償,雖然各地具體要求不一,但平臺公司的責任不會降低。運營車輛沒有投保,或者投保不全不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平臺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就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根據不同情形,按過錯或無過錯責任賠償。

由於法律關係出現的變異,網絡交易中出現許多新的情況,產生了新的爭議。有關網約車的投訴和民事糾紛近年來出現了大幅度的增長。為了在市場創新和公共利益之間找到合理平衡點,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甚至規定了不基於過錯的嚴格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作為消費者的乘客,如果在接受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可以根據該條款向網絡平臺索賠。

合法身份的取得,並不意味著可以"高枕無憂"。一系列義務的明確,倒逼平臺公司轉變運營模式和管理方式,對潛在風險進行準確評估和有效排除,最大限度保護乘客的利益和公共安全。此外,有效的政府監管也不可或缺。按照《暫行辦法》有關法則,網約車平臺公司沒有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等情形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至少處以5000的罰款。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擴大市場佔有率的同時,應當切實承擔起"安全保障義務",提供安全的高品質服務,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據優勢。對積極投身"互聯網+"的網約車車主們來說,需要注意安全、合法經營,用辛勤勞動去創造美好生活。對於選擇網約車的乘客來說,同樣需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一旦遭遇違法犯罪或者發生民事糾紛,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編 華東)

來源: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主辦《清風苑》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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