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相關:用企業的錢為老闆或者他人購買汽車的個稅問題

農業 財經 飼貓審計員 飼貓審計員 2017-10-13

如題所述,用企業的錢,為個人購買汽車,一直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尤其是對於個人獨資企業之類,這種事情發生的概率相當高。按常理想,我自己的企業,我拿錢給自己買個車又咋的了?作為一個審計人員,也曾在企業審計中發現過企業出資購買汽車,但是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但是卻沒有考慮相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實務相關:用企業的錢為老闆或者他人購買汽車的個稅問題

我國稅法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企業出資為個人購房或其他資產,無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於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從這句話就能很明顯的看出來,只要是企業出資,而產權又不在企業名下的,不管產權所有人是無償還是有償的讓企業使用,都要一視同仁的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此類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情況加以說明:

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2、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關於這一點,其實就是強調個人投資者不得將企業資金挪作他用,畢竟個人的和企業的還是分開算賬算清楚些好,否則視作分紅處理。

3、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4、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5、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實務相關:用企業的錢為老闆或者他人購買汽車的個稅問題

大貓公司有4個股東,其中大股東是大米。企業用自己的資金買了輛30萬的車,掛在大米的名下。則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要對大米按照"利息、股息、紅利"這個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30*20%=6萬元。

關於以上這種情況,其實稅法還是有比較人性化的地方。畢竟是用企業的錢買的,雖然掛在個人名下,但是可能這個車輛同時也是可以為企業經營使用的。一般這種會由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一部分扣除額。假設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合理減除費用是購車額的20%,則大米應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個人所得稅=30*(1-20%)*20%=4.8萬元。雖然理論上說的很好,但就目前徵管狀況而言,主管稅務機關要準確確定出可以合理減除的費用數額,可以說是相當困難的,心疼稅務機關兩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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