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出50萬,對方公司卻當老賴不願還錢,律師提出申請反敗為勝

法律 金融 投資 財經 羅爺法律 羅爺法律 2017-09-19

羅爺法律今天要介紹的這個案例,主要是提醒兩點:1.企業之間借貸需要注意法律風險。2.借款原件一定要妥善保存。

(案例介紹由當事人角度口述)

我經營著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推出理財產品吸引用戶來投資,近幾年由於中小企業貸款困難,所以也有一些企業來找我們借款。

去年有一家服裝公司找到我們,希望能夠借款50萬,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5.5%。在查看了對方公司的財務狀態後,經過評估,本公司就同意將50萬借給他們。

企業借出50萬,對方公司卻當老賴不願還錢,律師提出申請反敗為勝

圖片來自網絡

時間很快過了一年,到了規定還款日期後,服裝公司卻以資金困難為由拒絕歸還50萬本金加利息。

經過多次協商無果後,本公司就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公司能夠按照當初簽訂的合同辦事。

但是,一個意外情況發生了,當初雙方簽訂的借款原件由於財務人員的工作失誤導致丟失,現在只有複印件。

服裝公司就據此向法院申訴辯稱自己與本公司不存在借款關係。

企業借出50萬,對方公司卻當老賴不願還錢,律師提出申請反敗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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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馬上就去諮詢了律師,律師聽了以後,就讓我向法院提出一個申請,事後證明這個申請確實起了決定性作用。

法院根據本公司的申請作出了對被告服裝公司相關會計賬冊進行保全的裁定,查明服裝公司於1年前向本公司借款50萬元的事實。

可是由於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了企業之間補得借貸的規定,所以最後法院判決對方公司歸還了本金50萬,但是利息歸還請求不予支持。

企業借出50萬,對方公司卻當老賴不願還錢,律師提出申請反敗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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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例涉及到關鍵一點就是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2015年8月6日,最高院正式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部司法解釋改變民間借貸原有的司法解釋,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

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如果法院認定借款公司具有以上行為,那麼就可以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企業借出50萬,對方公司卻當老賴不願還錢,律師提出申請反敗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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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爺法律提醒各位老闆,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必須要遵循法律的規定,而且對於借款原件一定要妥善保管,不然真正落到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地步,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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