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土地出現了這三種情況,還能再確權嗎?確權的主體應該是誰?

農民 農村 三農 法律 祝子慶 2017-04-14

眾所周知,土地確權關乎著農民的土地權益,更關係著農民以後可以依靠土地享受到的更多福利待遇。因此,農民朋友們對土地確權也是非常重視。不過,據小編這幾天與農民朋友的溝通來看,很多農民在土地確權的過程當中遇到了容易產生糾紛的情況,從而導致土地最終不能夠確權。

假如土地出現了這三種情況,還能再確權嗎?確權的主體應該是誰?

對於咱老百姓而言,確權是以後種地的根本,所以,這個土地的權還是確的,只不過,遇到下述的這三種情況,農民的土地該如何進行確權呢?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更快更高效的解決土地確權工作中遇到的糾紛問題呢?

1、承包土地多年,這些土地能夠確權給承包人嗎?

隨著近兩年糧食價格的低迷,諸多的農民選擇流轉土地到城市打工,這樣就形成了流轉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在此次土地確權的過程當中,承包方都傾向於認為這塊兒地自己已經種植多年,履行了多年的義務,所以,理應把土地確權給自己。

假如土地出現了這三種情況,還能再確權嗎?確權的主體應該是誰?

然而,依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辦法及集體與農戶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會選擇把土地確權給流轉方而不是承包方。

2、土地互換以後,該如何進行確權?

在農村,兩個農戶之間互換土地的現象也是十分常見,在鄉規民俗上來看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然而,依據《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員會自治法》,土地互換在法律和政策上是不允許的。所以,對於這種情況,應該還是按照原始土地承包協議上的位置、面積確權給相應的農民。

假如土地出現了這三種情況,還能再確權嗎?確權的主體應該是誰?

3、閒置的土地還能再重新確權嗎?

在此之前,很多在農村老家有宅基地和可耕地的農民後來由於條件好了舉家遷到了城市,導致之前的承包地長期閒置。現如今隨著土地確權的開展,又想把農村老家的土地及產權歸到自己名下。對於這種情況,如果進城之後在城市取得了城市的戶口,或者當時與集體簽訂的有推出可耕地與宅基地的協議,那麼,此次土地確權便不能再確權給原始承包戶;相反,如果還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且沒有任何的協議表明自己已經退出了承包權與宅基地使用權,那麼,還是可以把承包地與宅基地確權到自己名下的。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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