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徵收要維權,承包人到底有沒有原告資格

農村 社會保險 法律 臧瑤律師 2019-06-13

小李家承包的地要被徵收,但是小李卻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於是小李進行了訴訟維權,但是法院竟然說小李沒有原告資格。這明顯就是錯誤的,今天我們就來帶各位瞭解一下維權的主體資格。

承包地被徵收要維權,承包人到底有沒有原告資格

首先,小李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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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也即是說小李是適格的原告

最後,提起訴訟應當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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