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法律 農村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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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文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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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文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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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文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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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文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律師解答:鄉鎮機關和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徵收土地?

從上述這幾個法條可以看出,無論是從徵地的“審批機關”還是“實施機關”來看,都與村委會和鎮政府沒有任何關係,徵地的審批機關只有“國務院和省政府”,徵地的實施機關是“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和鎮政府實施徵地拆遷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所以他們是沒有權力進行徵地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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