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勇律師:“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的最大區別!

農村 法律 經濟 北京京師律所楊勇 2019-06-24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文明建設的快速進步,清除和改造棚戶區、農村城市化進程成為近年來城市治理的的燃眉之急。於是有了各大城市競相產生的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項目,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一躍成為老百姓討論的話題。拆遷本身是一項複雜的工程,涉及問題廣泛而且大多屬於可人為操作的範圍內,法律上只規定了拆遷和補償的程序,而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此拆遷補償就成了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中的重要矛盾。

楊勇律師:“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的最大區別!


棚戶區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兼顧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棚改已經成為關係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這一概念的出現頻率甚至比拆遷還要高。我國國棚戶區改造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施。政府除了鼓勵地方實行財政補貼、稅費減免、土地出讓收益返還等優惠政策外,還允許在改造項目裡,配套建設一定比例商業服務設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讓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從狹義上說,城中村改造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於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徵用,農民轉為居民後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亦稱為“都市裡的村莊”。從廣義上說,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中,滯後於時代發展步伐、遊離於現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區。

涉及到棚戶區改造,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安置補償的問題,從棚戶區的定義和改造範圍,我們可以看出棚戶區改造大部分涉及到國有土地和少部分集體土地。

楊勇律師:“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的最大區別!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

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涉及棚戶區改造一般都位於城市規劃區內,房屋雖然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是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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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補償標準補償項目上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拆遷方也同樣明白這個道理,所以在實際的拆遷項目裡,拆遷方為了節約拆遷成本,很樂意將城中村改造項目當做棚戶區改造來賠償,或者是利用大家普遍比較缺乏相關的政策認識和法律知識的情況下,在城中村改造項目裡忽悠村民,不可否認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弊端。所以當認為安置補償不合理時,我們應當及時與拆遷方反映協商,如果無果,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以避免錯過維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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