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安陸: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行為應制止

農村 安陸 孝感 經濟 農民 微觀樓市 2019-06-11
孝感安陸: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行為應制止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決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實現農村土地改革的根本大法,再次修訂,就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起了極大的作用。但是,現實中,一些村幹部干擾《農村土地承包法》深入實施的行為值得注意。

村幹部變動改變承包期

年終,某村通過民主評議,調整了村委會主要領導和部分村民小組組長。村委會主任於某和一些新就職的村民小組組長,考慮自家、親屬和一些其他添人進口家庭的利益,以“公平”為藉口,召開村民會議,提出調整土地承包權,增減農戶已承包多年的土地,與村民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重新起算三十年承包期。

【分析】

於某和部分村民小組組長這種貌似“公平”的行為,對已經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調出的,已經經營了多年為提高地力、平整土地、換土施肥、打井修渠,把旱田改造成水田,把低產田變為高產田的農戶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也是嚴重違法的。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隨意流轉外出打工者土地

某地農村,普遍實現春種、夏管、秋收全部機械化,農機一條龍服務,土地向種田大戶手中集中。村中一些年輕人,轉讓了承包地,外出打工,很多人有了固定工作,舉家外遷,在城市定居。村領導為了增加村裡的積累,籌錢辦集體公益事業,作出規定:外出打工,土地流轉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必須向發包方繳流轉費。

【分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限制土地流轉,對外出打工轉讓土地的農民搞收費是錯誤的。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離婚女回孃家承包地被收回

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謝某、鍾某、蔡某離婚回了孃家,分得的承包地被村子收回。前不久,她們集中到縣婦聯討公道。房子是男方蓋的,屬男方婚前財產,家裡沒有積蓄。離婚走人,地沒了,房子分不到,錢沒的分,這幾位婦女成了地無一壟、房無一間、錢無一分的“三無公民”。

【分析】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總之,對上述干擾《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的舉動,必須立即制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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