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

寧都 刑法 贛縣 贛州 贛州發佈 2019-06-29

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

6月27日,贛州市贛縣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寧都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涉嫌犯貪汙罪、受賄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以來,被告人王華聰在寧都縣任職期間,利用其擔任寧都縣政府副縣長、寧都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

被告人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王華聰在寧都縣任職期間,利用其擔任寧都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以虛列開支或收不入賬的方式,套取、截留該局財務資金共計人民幣127.619萬元賬外管理使用,其中王華聰個人從中侵吞44萬元;利用其擔任寧都縣政府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以及擔任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材料採購、城建規劃、人事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有關商人及下屬等36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84.99萬元。

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

旁聽人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華聰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王華聰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王華聰從輕減輕處罰。遂當庭作出判決,以貪汙罪判處王華聰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王華聰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80萬元;所退贓款428.9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華聰當庭認罪服判,不上訴。

來源:贛州贛縣法院

編輯:謝東宸

編審:郭傳城

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寧都縣公安局原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案當庭宣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