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犯非法狩獵罪13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綏中 刑法 法律 綏中政法委 2019-04-14

陳某1、陳某2、劉某1、王某1、王某2、孫某1、孫某2等13人都住在綏中,最大的50多歲,最小的30多歲。這些人有個共同的愛好,喜歡鼓搗小鳥。可沒有狩獵證捕鳥,就觸犯了法律。

據介紹,綏中縣人民法院審理綏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陳某2、劉某1等13人犯非法狩獵罪一案,於2018年11月5日作出刑事判決。

2017年9月初至9月18日,被告人劉某1在綏中縣高臺鎮某村西側山上刺槐林內使用捕鳥網獵捕野生鳥類1500餘隻,非法獲利人民幣2800元。

2017年8月末至9月18日,被告人王某1發放陳某1交給的捕鳥網具給被告人孫某1等人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同時收購他們獵捕的野生鳥類,王某1又將其收購的野生鳥629只賣給陳某1,非法獲利800元。

2017年8月末至9月18日,被告人孫某1等人在沒有狩獵證的情況下,在農田和果樹地裡,使用捕鳥網具獵捕野生鳥類,數量從幾十只到百餘隻,賣給王某1或陳某1,獲利幾十元到二三百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1等13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止捕鳥工具獵捕野生鳥類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13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1、陳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1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雖系從犯,但在為被告人陳某1收購野生鳥類的犯罪活動中,招募捕鳥人員,發放禁用捕鳥網具,並統一收購獵捕鳥類再一併賣給陳某1,情節嚴重,酌情減少從輕處罰幅度。被告人陳某1、王某1有前科劣跡,依法從重處罰。依據《刑法》有關條款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1等13人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或幾個月、拘役不等刑罰,並追繳違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某1、陳某2、王某1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主要是所獵鳥類均已放生,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已經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責等。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其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在二審期間,3個上訴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為,3個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止捕鳥工具獵捕野生鳥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且系共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依照《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改判上訴人陳某2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王某1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綏中犯非法狩獵罪13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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