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鄉湍東社區服刑人員符某不服從管理被收監

內鄉 刑法 法律 內鄉司法行政 2019-04-27

內鄉湍東社區服刑人員符某不服從管理被收監

4月20日,撤銷緩刑被網上追逃的內鄉縣湍東鎮社區服刑人員符某被內鄉公安局抓獲,送往監獄執行監管。

社區服刑人員符某,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內鄉縣湍東鎮人。2017年8月31日,符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內鄉縣人民法院以(2017)豫1325刑初463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符某多次無故不參加內鄉縣司法局湍東司法所組織的學習教育和公益勞動活動。2018年7月30日,符某無故不參加湍東司法所組織的社區矯正人員教育學習和公益勞動。8月2日,湍東司法所電話聯繫符某,手機無法接通。8月15日,符某仍然無故不參加湍東司法所組織的教育學習和公益勞動。8月16日,湍東司法所電話聯繫符某無果後,接著聯繫符某的女兒,符某的女兒承諾隨後給父親說讓他到湍東司法所報到。當天,湍東司法所還電話聯繫符某的堂弟,其堂弟說最近沒見符某,不知其下落,如果見到符某一定給他說到。8月30日的矯正人員例會,符某仍沒參加。湍東司法所將符某下落不明的情況彙報給縣司法局,根據縣局的安排, 2018年9月6日上午,湍東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呂鐵明、孫中禹在聯繫符某無果後,到其住所進行查找並張貼通知,要求符某於2018年9月7日下午6點前到湍東司法所說明情況,否則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有其本人負責。之後,符某仍我行我素不到司法所說明情況。符某在社區矯正期間,不服從社區矯正部門的管理,脫離監管已達1月有餘。

2018年9月12日,內鄉縣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符某在緩刑考驗期內不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拒不接受監管矯正為由,依法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書》。2018年12月31日,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符某作出撤銷緩刑判決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的裁定。

裁定生效後,符某一直渺無音訊,內鄉縣司法局與縣公安局刑警隊緊密結合,多方查找符某線索,並開展網上追逃,直至今年4月20日 ,最終抓獲符某。

這起撤銷緩刑案件的辦理,有效維護了社區矯正非監禁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內鄉縣目前在冊社區服刑人員中,緩刑類佔95%以上,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案例對其他社區服刑人員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敲響了依法服刑、自覺接受矯正監管的警鐘。(鄭磊 張成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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