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新變化

摩托車 財會 老會計手把手教做賬 2019-06-03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車輛購置稅法的新政策,此項政策於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並且自今年的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範圍擴大到全國。下面小編就來談談新的政策法規下車輛購置稅有何變化。


一、徵收範圍的變化

新法規規定,在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與之前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徵收範圍並不大,只是對摩托車的徵收範圍有所縮減,排氣量不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了。

二、購買自用車輛相關政策變化

新法規中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和以前相比,計稅依據裡少了價外費用!這裡科普下買車的價外費用,買車過程中代辦的保險費、代收的牌照費、延期支付的違約金、手續費、包裝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等等,這些雜七雜八的費用都屬於買車的價外費用,加起來也是筆不小的開支。7月1日以後買車的朋友可以切實感受到新政策的優惠。

三、自產自用車輛相關政策變化

新法規中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在新法規實施以前,納稅人自產自用車輛的,以稅務機關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7月1日以後,車輛購置稅將不再採用“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而以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

四、完稅證明的變化

為使車購稅法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範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在以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時,需要持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紙質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如不能出具,就無法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而在今年7月1日以後,納稅人在辦理註冊登記時,只需公安交管部門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就可直接辦理車輛登記。這一完稅證明信息化的改變,簡化了程序,利國利民。

五、免徵範圍的變化

新車輛購置稅的免徵範圍如下: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其中,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交車輛和消防車、救援車屬於新納入免徵範圍的車種。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車輛購置稅的新變化,希望能給大家的學習和生活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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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的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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