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打電話或被罰款!宣城最嚴電動車管理辦法正在…

近日,宣城市人民政府網站發佈關於公開徵求《宣城市電動車管理辦法(送審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關於公開徵求《宣城市電動車管理辦法(送審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公安局起草的政府規章《宣城市電動車管理辦法(送審稿)》予以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4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郵政編碼:2420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2019年6月24日

以下為大家節選《宣城市電動車管理辦法(送審稿)》部分內容

騎車打電話或被罰款!宣城最嚴電動車管理辦法正在…

第三條 (電動車界定)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輪椅車。

電動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以電力裝置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的道路車輛,屬於機動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電動摩托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符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18)要求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關於摩托車規定的二輪或者三輪道路車輛。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

電動輪椅車,是指符合GB/T12996-2012《電動輪椅車》標準,可由乘坐者或護理者操作的、有一個或多個電機驅動的、能電動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動或動力轉向的供殘障者使用的帶有座椅支撐的輪式個人移動裝置,屬於非機動車。

第十七條(註冊登記、備案的情形)

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實行註冊登記或備案管理制度,屬於機動車的,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依法辦理註冊登記;屬於非機動車的,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符合《電動自行車通行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督促限期上牌;

既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行技術條件》(GB17761-1999)又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截至2022年4月14日,發放臨時通行標誌,納入非機動車登記範圍;

2019年4月15日後購買的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依法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第三十六條 (違反註冊登記一般要求的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註冊登記要求,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經註冊登記、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的車牌號、證書等的管理要求)

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安裝在規定的部位,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不得轉借、塗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登記證、臨時通行標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登記證、臨時通行標誌。

電動自行車號牌、登記證、臨時通行標誌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丟失或者損毀之日起七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三十七條 (違反車牌的管理要求的處罰)

違反第二十條關於車牌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條件)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非機動車的,其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週歲;

(二)屬於機動車的,其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八週歲,並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八條(違反駕駛人條件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駕駛人行為規範)

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二)保持電動自行車的制動器、車鈴、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性能良好;

(三)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四)夜間或視線不良時應當開啟前照燈、尾燈;

(五)不得逆向行駛

(六)醉酒後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

(七)不得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行駛;

(八)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行駛過程中不得使用移動電話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的駕駛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通行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違反駕駛人行為規範的處罰)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駕駛人不遵守駕駛行為規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情況,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載人載物的規定)

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二)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違反載人載物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動車違法載人載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停放)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四十二條(違反停放地點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停放在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二十九條(充電規定)

鼓勵設置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

充電場所的管理者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並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做好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第四十三條(違反充電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機關按照《電力法》第六十五條處理。


來源:宣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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