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獸世界 VS 全民魔獸 | 案例回顧

本文來自同名微信公眾號 藍貓遊戲LEGAL

作者 | 莊凌宇

本案的訴前禁令曾被最高院列為指導案例,而本案的最終判決也是複雜而有趣的。

魔獸世界 VS 全民魔獸 | 案例回顧

▎案號:(2016)粵民終1775號、(2016)粵民終1719號

▎案情介紹

《魔獸世界》於2004年在美國首次發行,於2005年在中國發行,暴雪開發,網易代理,是一款在中國非常知名的PC端大型網遊。

2014年11月,魔獸新版本《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上線,由網之易公司獨家運營。

2014年8月,由七遊公司開發,分播公司獨家運營的手遊《酋長薩爾:魔獸遠征》上線,12月份更名為《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遊戲除在分播公司的熱酷遊戲網、蘋果商店等提供下載,還上架於動景公司經營的九遊網。

《酋長薩爾》中英雄形象、英雄名稱、裝備、地圖等均抄襲了《魔獸世界》的內容,且遊戲的介紹、宣傳等均利用了《魔獸世界》的知名度。如蘋果商店的遊戲簡介是:《酋長薩爾》是一款以網絡魔獸世界為背景,高度還原打造的動作卡牌手遊。遊戲集角色扮演、人物養成等要素為一體,完美重現了經典端遊作品魔獸世界的多元化世界觀。

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提起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訴訟時申請了訴前禁令,一審法院於2015年3月9日頒發了臨時禁令,禁止分播公司、動景公司、七遊公司訴訟期間實施被訴行為。

▎著作權侵權案中的爭議焦點

  • 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主張的人物形象、裝備圖案和副本地圖是否構成作品;
  • 如果構成,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權;
  • 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著作權;
  • 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著作權侵權案裁判解析

一、暴雪和網之易公司主張的人物形象、裝備圖案和副本地圖是否構成作品

作品構成的要件為:1.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2.獨創性;3.可複製性。

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主張的《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遊戲中的18個英雄形象、7個怪獸形象、20個裝備圖案以及5個副本地圖均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及一定的審美意義,所以構成美術作品。

二、暴雪和網之易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權

雖然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的查詢結果顯示《魔獸世界》軟件著作權人不是暴雪和網之易,但是我國作品登記實行的是自願登記,所以作品登記並非著作權的當然證明,原告方提供的美國版權局的登記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證明暴雪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

三、分播公司、動景公司、七遊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著作權

確認是否侵犯複製權的標準為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

根據人物對比圖、裝備對比圖等,雖然在細節方面存在差異,但《魔獸世界》和被訴遊戲於人物、裝備和部分副本均構成實質性相似。

雖然《酋長薩爾》上線時間早於《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但《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只是《魔獸世界》系列遊戲的最新版本,延續了相同的故事背景、共同的重要人物以及其他核心遊戲要素。所以本案滿足接觸的可能性要件。

發行權並不能控制網絡環境的傳播行為,且分播公司是七遊公司的股東,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因此分播公司、七遊公司構成共同侵犯複製權、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動景公司經營的九遊網向用戶提供被訴遊戲的下載,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中的“提供”行為,動景公司不是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另外由於《魔獸世界》享有極高知名度,作為專門從事遊戲行業的動景公司,對於侵權行為,主觀上也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動景公司與分播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四、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被訴遊戲使用《魔獸世界》遊戲相關英雄和怪獸形象,就是為了利用《魔獸世界》的知名度,吸引遊戲玩家。如果將被訴遊戲的英雄和怪獸形象進行徹底改變,對於玩家而言就是兩款不同的遊戲。因此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要求被訴遊戲整體下線,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賠償數額,雖然著作權法規定,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酌定在50萬以下進行賠償。但是本案的證據證明被訴遊戲銷售收入超1500萬元,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了權利類型、作品知名度,手遊在蘋果和安卓平臺的行業情況,手遊一般利潤率,以及本案侵權情節、合理維權開支等因素,酌定七遊公司和分播公司連帶賠償400萬元,動景公司就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不正當競爭案中的爭議焦點

  • 《魔獸世界》系列遊戲是否知名商品或服務,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主張的名稱和裝潢是否特有;
  • 如果是,七遊公司、分播公司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遊戲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 分播公司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 七遊公司、分播公司、動景公司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商品化權;
  • 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不正當競爭案裁判解析

一、《魔獸世界》系列遊戲是否知名商品或服務,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主張的名稱和裝潢是否特有

法院認為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根據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魔獸世界》系列遊戲和《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遊戲均為知名服務。

“德拉諾”僅為遊戲中一個星球名稱,不構成遊戲名稱,而“魔獸世界”和“魔獸”因已註冊為商標,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法主要是作為商標法保護的補充,一旦商品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了,就無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補充保護之必要,所以“魔獸世界”和“魔獸”不構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稱。而“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因未註冊商標,則構成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

遊戲標題界面類似於現實服務經營場所的招牌,登陸界面和人物創建界面類似於現實服務經營場所的門面裝飾,《魔獸世界》對標題界面登陸界面和人物創建界面的獨特設計構成知名服務特有的裝潢。

二、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遊戲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雖然被訴遊戲為手遊產品,而《魔獸世界》屬於PC端遊戲,但兩者均為網絡遊戲,具有競爭關係。

《酋長薩爾:魔獸遠征》在《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上線後改名為《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明顯具有攀附《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遊戲知名度的故意,容易造成玩家混淆誤認,應當認定兩者構成相似名稱。

除標題文字有所區別外,被訴遊戲完全抄襲了《魔獸世界》系列遊戲的裝潢設計,因此與《魔獸世界》裝潢也構成近似。

因此七遊公司、分播公司共同構成擅自使用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分播公司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分播公司在官網、微信、微博及第三方網站的宣傳中,大量使用了魔獸世界、魔獸手遊等宣傳用語,足以使玩家對遊戲來源產生誤認,因此分播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四、是否侵犯了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商品化權

商品化權並非我國法定權利,所以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主張七遊公司、分播公司、動景公司擅自使用其《魔獸世界》6個知名角色特有名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不正當競爭。

6個遊戲角色名稱雖然得不到著作權和商標權保護,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帶來了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因此應當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他條款也並未對遊戲角色名稱做出規定。

七遊公司和分播公司使用與6個知名角色相同的角色名稱,主觀上具有攀附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遊戲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玩家的混淆誤認,顯然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具有制止的必要。

五、暴雪公司、網之易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關於賠償,因為作出判決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修改,根據司法解釋,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商標法的規定,在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情況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酌定作出300萬以下的賠償。本案的證據證明被訴遊戲銷售收入超1500萬元,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了權利類型、作品知名度,手遊在蘋果和安卓平臺的行業情況,手遊一般利潤率,以及本案侵權情節、合理維權開支等因素,酌定七遊公司和分播公司連帶賠償200萬元,動景公司就其中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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