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趁黑夜持刀搶劫300元 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一男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竟選擇在黑夜偽裝後持刀實施搶劫,並在劫取現金後逃離現場。最終因涉嫌搶劫罪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交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趁黑夜持刀搶劫300元 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一男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竟選擇在黑夜偽裝後持刀實施搶劫,並在劫取現金後逃離現場。最終因涉嫌搶劫罪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交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
經查:2018年12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仁懷市中樞街道國酒新城五期石梯子處,經偽裝後持刀對被害人譚某某實施搶劫,劫取其現金300元左右後逃離現場,劫得現金被王某全部用於消費。
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趁黑夜持刀搶劫300元 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一男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竟選擇在黑夜偽裝後持刀實施搶劫,並在劫取現金後逃離現場。最終因涉嫌搶劫罪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交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
經查:2018年12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仁懷市中樞街道國酒新城五期石梯子處,經偽裝後持刀對被害人譚某某實施搶劫,劫取其現金300元左右後逃離現場,劫得現金被王某全部用於消費。
庭審辯論
卷宗顯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7月2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趁黑夜持刀搶劫300元 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一男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竟選擇在黑夜偽裝後持刀實施搶劫,並在劫取現金後逃離現場。最終因涉嫌搶劫罪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交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
經查:2018年12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仁懷市中樞街道國酒新城五期石梯子處,經偽裝後持刀對被害人譚某某實施搶劫,劫取其現金300元左右後逃離現場,劫得現金被王某全部用於消費。
庭審辯論
卷宗顯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7月2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趁黑夜持刀搶劫300元 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一男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竟選擇在黑夜偽裝後持刀實施搶劫,並在劫取現金後逃離現場。最終因涉嫌搶劫罪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交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
經查:2018年12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仁懷市中樞街道國酒新城五期石梯子處,經偽裝後持刀對被害人譚某某實施搶劫,劫取其現金300元左右後逃離現場,劫得現金被王某全部用於消費。
庭審辯論
卷宗顯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7月2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
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當庭審理情況及相關法律,為維護公民身體財產不受侵犯,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搶劫罪為刑法中的重要罪名
具多發性、暴力性特點
在我國
搶劫行為
懲治力度較大、量刑較重
不注意就牢底坐穿
趁黑夜持刀搶劫300元 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一男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竟選擇在黑夜偽裝後持刀實施搶劫,並在劫取現金後逃離現場。最終因涉嫌搶劫罪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交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
經查:2018年12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仁懷市中樞街道國酒新城五期石梯子處,經偽裝後持刀對被害人譚某某實施搶劫,劫取其現金300元左右後逃離現場,劫得現金被王某全部用於消費。
庭審辯論
卷宗顯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7月2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
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當庭審理情況及相關法律,為維護公民身體財產不受侵犯,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兩千元。
來源:今日仁懷(記者 黃琴 實習 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