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四輪車,因無法買交強險,事故賠償應參照非機動車規則辦理

民法 法律 交通 摩托車 木林普法 2019-05-24

權威類的道路交通事故裁判案例,對我們大家學習、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有很大的幫助,該類系列文章,也算是給很多沒有時間過多仔細去讀書的朋友們收集整理的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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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四輪車,因無法買交強險,事故賠償應參照非機動車規則辦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負責管理人責任,應按照責任法定原則,有無受益不是過錯責任的歸責標準。

裁判要點: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散物品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管理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過錯責任歸責中,是否受益不是判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判斷當事人是否應承擔管理人責任,應嚴格按照責任法定的原則,而不能以是否受益倒推存在管理義務。

判斷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一是存在損害後果,二是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三是行為人具有過錯,四是該行為具有違法性,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為兩個,一是“堆放、傾倒、遺散物品”的行為人,二是道路管理者。使用人、受益人,並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判斷違法性時,應當嚴格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執行,而不能僅依照當事人因涉案障礙物獲益進行衡量。

案例來源號:一審(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5號,二審(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2629號。


電動四輪車,因無法買交強險,事故賠償應參照非機動車規則辦理


★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沒有過錯時的責任承擔。

裁判要點: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不清楚受傷程度的情況下訂立協議,可認定為重大誤解,該協議可依法予以撤銷。

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發生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賠償協議,可依法予以撤銷。雙方雖在交通協調下達成協議,寫明“雙方簽字,今後無涉”,然該協議簽訂時受害方並不清楚自己受傷的程度,現其傷勢經鑑定達到十級傷殘,程度遠超出其預期,故可認定其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協議,該協議可依法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人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案例來源:(2012)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738號。


電動四輪車,因無法買交強險,事故賠償應參照非機動車規則辦理


★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支付一次性賠付數額後,受害人依據新鑑定結論主張新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案例來源:(2012)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305號。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的運用。

裁判要點:《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1集)最高法民一庭意見,在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根據事故發生時,事故雙方的車輛性能、造成危險局面的成因、危害迴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等具體情況,判定各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三輪摩托高速超越電動自行車即時向右併線過程中,導致電動自行車摔倒,因為三輪摩托車迴避危險的能力較強,即使沒有證據證明電動車系被三輪摩托碰撞、刮擦,至少能夠認定三輪車超越時與電動車距離過近,客觀上給電動車造成了危險局面,導致電動車避險措施不力。


電動四輪車,因無法買交強險,事故賠償應參照非機動車規則辦理


★★★無法投保交強險的電動四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不應先由投保義務人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點:電動四輪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機動車認定標準,屬於機動車。就機動車而言,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但鑑於我國目前電動車在車輛登記、管理以及交強險的承保上尚處於滯後狀態,如因非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的原因而無法投保交強險,其亦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判決其違反法定義務(即投保交強險)而承擔交強險的民事責任,有失公允,故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失,侵權人宜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2014)新民初字第01612號。


電動四輪車,因無法買交強險,事故賠償應參照非機動車規則辦理


主要觀點來源於:

  •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姜強主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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