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交通 民法 法律 刑法 重慶 自行車 溫州 木林普法 2019-07-12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來看,交通安全法領域內的非機動車主要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指符合國家非機動車標準)、三輪車(主要指人力三輪車,不包括電動三輪車)、畜力車、人力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目前,有電動自行車參與的交通事故比較多,故而探討以其為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有其現實意義。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非機動車,而不包括超標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交通事故中,大多都會被鑑定為機動車,從而不適用該文中的相關規則。

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一)交警事故責任認定與當事人民事賠償責任之間的區別問題。

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61條,結合事故現場勘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推論出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從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責任的外在表現包括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不是違法行為人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也不是當事人要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更不是當事人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是以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為主體,以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為內容的債的法律關係。責任的外在表現形式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或者公平責任、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等。

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二)關於機動車與電動自行車之間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第2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陝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9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事故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承擔的比例。

從相關條款中我們不難看出:

⑴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時,或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必須得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機動車無過錯或者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將會推定機動車一方有過錯,民事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0%。

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⑵如果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則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也就是說,在按違法行為來講,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時,負責賠償90%;承擔同等責任時,讓機動車一方承擔60%;承擔次要責任時,讓機動車一方承擔40%。

⑶如果能夠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而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時,在普通道路上,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不超過10%,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在高速公路、專用封閉道路,責任承擔不超過5%,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三)對於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問題。

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沒有對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的具體規定也沒有規定非機動車之間發交通事故時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作為平等主體的雙方,負有相同的義務,不存在強弱的區別,應參照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原則。

⑴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歸責原則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應適用《民法通則》(現為《民法總則》)有關一般民事過錯責任的規定。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規定,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

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解釋,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案由應定為生命權、健康權糾紛類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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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在各省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中,如陝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第2款,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事故的,參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非機動車之間按照過錯原則區分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參照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無過錯原則區分賠償責任。

⑷《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7條:事故責任已認定的,具體的賠償責任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確定;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責任;(三)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行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也持有相同觀點。

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0條:難以認定各方責任的,按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一)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中一方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於優勢地位的,也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在電動自行車與自行車之間發生的事故中,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案例,如《人民法院案例選》2010年第4輯中,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張X與鄧X人身損害賠償案(2009)睢民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

⑹對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由於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應適用公平原則解決損害賠償。公平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適用公平原則,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對於沒有過錯,有學者指出應包含三層含義: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也就是說不能通過過錯推定的辦法來確定行為人有過錯。其次,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最後,確定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即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

不是所有道路事故賠償都用交安法,非機動車及與行人間的,不適用

主要觀點來源:

殷清利著《最新交通事故疑難案件裁判標準與實務解析》,法律出版社2014版

法律專家案例與實務指導叢書《證據運用案例與實務》孔紅波編著,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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