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女子未投交強險 發生交通事故後雖無責卻仍須賠償'

交通 法律 寧波 頭號大贏家| 理財大賽第二季 轎車 浙江在線汽車頻道 2019-08-06
""寧波女子未投交強險 發生交通事故後雖無責卻仍須賠償

【案例】

呂女士名下有一輛轎車,按照正常期限,她應該在今年5月10日前為這輛車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但5月初她出差東北,忘了託人辦理投保之事。5月22日,呂女士在行車途中,遇夏某駕駛電動車在前面行駛時突然橫穿公路,導致兩車碰撞,夏某受傷。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夏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呂女士不承擔事故責任。但沒想到,近日,夏某突然與呂女士聯繫,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萬元醫療費,11萬元殘疾賠償金,如果呂女士不答應,他將到法院起訴。

對此,呂女士感到不解:交警部門已經認定此起事故由夏某承擔全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夏某仍找她賠償,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

【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就是說,投保交強險是一項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須無條件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呂女士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購買交強險,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決定了其對事故的發生雖無過錯,卻照樣必須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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