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話:開票方走逃,發票不能抵扣,稅務局要求補稅怎麼辦?

民法 銀行 財會 經濟 中顧法律網 2019-05-05
律師對話:開票方走逃,發票不能抵扣,稅務局要求補稅怎麼辦?

律師對話:開票方走逃,發票不能抵扣,稅務局要求補稅怎麼辦?

我國的稅收有很嚴格的要求,無論是個體經營者還是企業經營者都需要交稅,交稅是每個公民及企業應盡的義務,當然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所取得的發票,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的都可以抵頂稅款。那如果開票方逃走,發票無法抵扣,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律師對話第137期邀請到江蘇劍橋人律師事務所許海美律師為大家解答,許海美律師具有豐富的稅務工作實務經驗,此次對話許海美律師將結合自己辦理的案件為大家進行分析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許海美律師的分析內容:


律師對話137期:許海美律師解答——開票方走逃,發票不能抵扣,稅務局要求補稅怎麼辦?

近期,我作為稅務律師接收到很多企業諮詢,我向對方購買原料後取得發票,後來開票方走逃了,稅務機關認為我們抵扣的發票有問題,要求補稅、滯納金,我們應該怎麼辦?都不敢做生意了!企業也會覺得很冤枉,因為自己的交易是真實的,並且還是若干年前就已經抵扣的發票,為什麼近期才會有這樣的問題?正好我近期順利解決了一個關於這類異常發票的稅收爭議的案件,在這裡跟大家做個講解。

一、異常發票案件的基本情況

1、甲公司於2015年期間向某省境內乙公司購買鋁絲原料,成交金額2126798元。該項業務交易真實,資金流、發票流、物流三流合一,甲公司存有購銷合同、出庫單、入庫單、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票證為證。

2、2018年6月,甲公司收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通知,該交易所涉發票被對方稅務局認定為異常發票,要求對這些發票進行協查,稅務局經查詢後要求將異常發票一律進項轉出,需補繳增值稅35萬餘元,同時加收滯納金,合計約45萬餘元。

3、經甲公司至某省當地國稅局調查瞭解後獲知,證實發票異常的原因為乙公司資不抵債後,企業負責人走逃,隨之被當地稅務局認定為非正常戶,因此依據《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文件要求將上述發票認定為異常發票。

二、案件目標: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異常發票的問題而被當地稅務局要求補繳增值稅稅金和滯納金,甲公司認為自己無需繳納,因此存在較大的稅收爭議。

鑑於以上情形,我們作為稅務律師,經過認真分析,制定本次案件目標:

1、 通過與某省當地的稅務機關溝通交流,爭取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將該案所涉發票移出異常發票範圍,允許上述發票用於進項稅額抵扣;

2、 如交涉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甲公司因異常發票而造成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而造成的損失。

三、方案設計

(一)方案一:通過與某省當地稅務局交涉,將該案所涉發票移出異常發票範圍,允許上述發票用於進項稅額抵扣;

對於異常發票的處理,其實稅務局應當遵守其特定的流程,如交易真實且銷售方已申報並交納稅款的,可通過銷售方稅務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由購買方當地稅務局核實交易真實性,再確認是否應當將該異常發票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根據本案目前掌握的事實,甲公司該筆業務交易真實,且三流合一,某省當地主管稅務局應該在總局文件所要求的工作時間內完成非正常戶的核查並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如核查無誤,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認為發票無異常時,應解除異常狀態,准予購買方用於抵扣進項稅金。

(二)方案二:如交涉不成,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甲公司因失控發票而造成的損失。

本人為順利解決本案,尋找適合的訴訟方案。經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相關判決書,數據彙總後發現:近年來由於異常發票引發民事訴訟的比例在全國範圍內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2013-2017年因異常發票導致的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共計26起,從增長趨勢上看,2017年案件數量達到10件的最高峰值,相比2016年增長42.86%。

因開具異常發票無法抵扣而造成合同相對方的稅金損失而被索賠的系列案件中,在合同條款有明確約定開票義務的前提下,原告方的勝訴率為100%,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稅金損失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合同條款沒有明確約定開票義務的情形下,因為沒有合同約定義務的支持,原告勝訴率明顯降低,而即使原告勝訴,其主要原因也在於被告因各種原因沒有到庭提出抗辯,考慮在實務中造成異常發票無法抵扣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負責人走逃而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此種情形也能從被告未到庭的現狀中能得到印證。

但換一個角度,更大的問題在於,即使原告勝訴,因被告走逃,很大程度上也可能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原告的經濟損失在實務中仍然難以得到實際獲賠。因此,對於受損的企業來說,在需要揹負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的前提下,是否還有必要提出民事訴訟會成為實際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我們需要切換到稅法角度。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並且,該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又規定,所謂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因此對於企業這部分無法回收的債權經司法機關書面文件確認以後,可以作為資產減值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企業因異常發票的經濟損失,如拿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確定無法回收,企業通過向稅務機關申報後,至少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挽回25%的損失,相當於執行到25%。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因發票異常而發起民事訴訟對企業還是有利可圖的。

四、案件結果:

本案經稅務律師數次奔赴某省當地國稅局,經與某省當地稅務局辦案人員多次溝通協調,最終當地稅務局對乙公司的走逃情況和申報繳稅情況進行詳細核實。其認定結果由某省當地稅務局核實後反饋至甲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甲公司管轄地的稅務局對該筆交易的真實性進行了核實,在證實該筆交易三流一致,並無虛開發票嫌疑的前提下,將上述發票不予認定為異常,允許甲公司的發票用於進項稅額抵扣,本案遂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方式順利解決。


許海美律師具有豐富的稅務工作實務經驗。專業從事公司稅務風險管控和稅收業務籌劃的研究,常年擔任企業的稅收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涉稅問題解決方案。如您在生活中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困擾,不妨點擊文章底部“瞭解更多”獲取許海美律師一對一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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