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走逃、失聯,失控發票還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經濟 法律 法制 財經 高頓財稅 高頓財稅 2017-08-31

企業走逃、失聯,失控發票還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金稅三期”上線以後,打擊虛開、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成為了稅務機關重點工作之一,在稅務機關嚴打形勢之下,部分企業由於自身存在較大的虛開風險而選擇走逃,成為稅務上的走逃(失聯)企業。如果開票方走逃,開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般都會將開票方開具的發票認定為“失控發票”。這樣一來,對於受票方企業來說,其主管稅務機關在稽核比對時如果發現“失控發票”,可能會要求企業做進項稅額轉出,不得抵扣失控發票的進項稅額,給企業造成稅收利益的損失。此種情形下,受票方企業應如何應對,本期文章將做詳細講解。可以進Q群668091728進行交流。


一、走逃企業及失控發票的認定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認定

《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76 號,以下簡稱“76 號公告”),對如何認定走逃(失聯)企業,以及被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處理作出了規定。

76 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給出了走逃(失聯)主體的概念,即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6 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失控發票的概念及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規定,“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複認證”、“認證時失控”、“認證後失控”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等類型。”

以上條款規定了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類型。對於何為失控發票,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第一條基本內容中規定,總局決定在現有金稅工程有關係統的基礎上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具體實現方法是:在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中增加雙向比對功能,即:通過認證環節將要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發現屬於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認證時失控發票”);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數據自動比對,發現屬於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認證後失控發票”)。通過對該條款的分析失控發票主要分為兩類:(1)認證時失控發票;(2)認證後失控發票。

綜上所述,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失控發票”做出明確的認定,但是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失控發票”明顯包含在國稅函[2006]969號文涉嫌違規發票範圍之內。

結合以上條款以及對失控發票的相關認識,“失控發票”可以認定為,防偽稅控企業因金稅卡被盜而丟失其中未開具的發票,或丟失空白專用發票,以及被列為非正常戶(含走逃戶)的防偽稅控企業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發票。產生失控發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逾期未抄報開票數據;

2、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抄報信息不包含丟失發票的號段;

3、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抄報稅介質,如稅控卡、稅控盤,導致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信息。

從上文可以看出,走逃(失聯)僅僅只是導致發票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稅務實踐中,不應將“失控發票”與失控企業開具的發票相等同。

二、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不等同於“失控發票”

根據76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2)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3)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4)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5)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6)生產企業或商貿企業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本文所指的“失控發票”與76號公告中的“異常憑證”不屬於同一概念,異常憑證的範圍較廣,其包含著失控發票,具體而言,走逃(失聯)企業失控發票僅指上述條款中的第五項。對於走逃(失聯)企業的失控發票,如無特殊規定,可以按照異常發票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失控發票”可否直接抵扣進項稅額

稅務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執法尺度可能存在一定差別,但對於“失控發票”的處理則是態度一致。稅務機關通常認為企業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被認定為失控,就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要求企業作進項稅額轉出。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第四條規定,“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後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該條款明確失控發票只有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時才不做增值稅扣稅憑證。檢查主要是為了確認企業之間的經濟交易行為有沒有真實發生,具不具備經濟實質等因素。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凡屬於涉嫌違規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於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於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於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於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綜合全文及該條款可以得出,失控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需要進行核查,分析是否屬於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所致,再判斷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失控發票屬於異常憑證的一種,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該條款進行處理。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中規定,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覆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綜合以上條款可知,被認定為失控的發票,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對受票方企業進行檢查或者組織協查等手段對失控發票做出進一步的認定,同時開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也要確認將發票認定為失控發票是否合理。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對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結論不加以判斷就直接作為稅務執法依據,對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小結

所謂“失控發票”,顧名思義是指失去控制的發票。企業在接受失控發票後常常會面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形,更有甚者,還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以及面臨一定比例的罰款。對於“失控發票”,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加以防範:(1)慎重與異地新客戶開展業務,對交易方身份進行核實;(2)慎重對待低價產品;(3)慎重核對發票的真偽;(4)慎重約定付款的方式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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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頓財稅學院(ID:gaoduncaishui),來源:轉載於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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