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女子每天上班卻被要求到80公里外的城市考勤!

面試 法律 社會 三茅人力資源網 2018-12-02

山東翟女士一直以來的辦公地點是在泰安,突然接收到公司的通知,要求每天打卡地點更改為80公里外的公司總部濟南。

“此前說好異地辦公無需打卡考勤,事後卻以加強統一管理為由隨意變更考勤方式,還讓我這個異地辦公的人員統一到公司總部考勤”,最後翟女士無法接受公司的奇葩要求果斷辭職。而翟女士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公司方還拖欠差不多兩個月的工資,公司的迴應是翟女士主動離職因而拒絕了她支付工資的要求。

最後翟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實質是因為公司單方變更考勤地點所致,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該採用市面形式。該案例中在雙方未協商的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變更合同實屬違反勞動法。

那麼在籤合同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哪些細節呢?

1、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其它門店、分支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其它門店或分支機構工作。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說直白一些的意思就是簽訂合同時你所工作的地點會隨著公司的安排隨意變動,而你和HR面談時的辦公地點只是暫時的。假設公司說是業務有需要調整需要從一個城市更換到另一個城市,那麼對於員工來說這種調換是沒有辦法實現的,只能是員工主動節約,這樣離職補償基本上就難以得到保障。

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有發現類似的該種條款,應當和公司協商是否可以固定在你所能接受的工作地點辦公,或者是諮詢用人單位最大程度的更換辦公地點範圍自己能不能接受,否則一旦出現了該種糾紛之後理虧的也將是員工。

怒!女子每天上班卻被要求到80公里外的城市考勤!

除了工作地點容易吃虧以外最容易忽視的一點就是績效考核。

2、績效考核也是一個大雷區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這是企業為日後調整崗位和薪酬,甚至是單方解除合同做的鋪墊。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這句話,一定要問清楚“績效考核”的標準,最好能拿到書面文件,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考核標準過於傾向用人單位,那麼就要考慮清楚,到底要不要接受這份工作了。

對於大多數求職者而言,在經過面試這一大關之後往往都會忽略試用期考核這一塊,面試過程用人單位也最多之後輕描淡寫地把一些官方的考核方案說一下,具體到崗位的考核標準還是弄清楚為好,至少心裡也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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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資結構暗藏大陷阱

有些單位喜歡在工資結構上做文章。比如合同上寫了工資是4000,但是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忽略掉績效,面試的時候說的績效,結果在發工資條的時候發現已經涵蓋在4000裡面了,績效一直以來都是合同裡的擦邊球。

對於這一點,法律規定對勞動者有利。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在勞動合同中註明的工資就是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對於工資差額,候選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進行索賠。

畢竟鬧到勞動仲裁也會煞費神氣,不如在籤合同的時候直接問明白,績效是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是合同裡的工資已經涵蓋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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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很多朋友對於籤合同就彷彿只是走個形式,覺得不會存在誰坑誰的局面,即使說信任是基礎,但是為了避開更多矛盾,籤合同的時候也一定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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