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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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擁有京東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權卻佔到了總票數的85%。創始人要對於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在中國尤其如此,創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不是擁有絕對控制權,京東當年自建物流恐怕很難通過,因為不盈利,但是如今卻成為了京東的護城河。

而已經上市的拼多多,創始人黃崢持股比例達到了50.7%,說明拼多多並沒有經過太多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權沒有被太多的稀釋,也看出來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成長的速度之快令人驚訝。成立三年就赴美上市了,很可能是為了去融更多的資金,企業的經營風險估計不小。

互聯網科技公司經營節奏快,依靠提供差異化服務,依賴專業化的技術,對人才更加偏重。因此,這類公司普遍喜歡雙重股權結構,創始團隊和股東話語權更大,其專長對公司成長更有利。

除了谷歌、阿里,FaceBook、京東等一批公司也採用AB股這樣的雙股權結構。就連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公司也是如此,1990年時A股是B股的200倍,2000年時是1000倍。

允許雙重股權結構是重視創始團隊的決策權,不允許是重視股東平等的權利,各有利弊。但目前是資本追逐項目、人才的時代,創始團隊在管理、經營上應該有更大的話語權,應該享受到權利溢價。

像巴菲特之於伯克希爾,馬雲之於阿里,扎克伯格之於臉譜,都是資本所不能替代的,相反是資本對他們的需求極大,是他們的才華容易被資本佔便宜。

因此在看似不平等的股權結構後面,是對人才的補償和供需的動態平穩,但證監部門也要對雙重股權結構建立門檻、進行約束,以免這種權利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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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擁有京東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權卻佔到了總票數的85%。創始人要對於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在中國尤其如此,創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不是擁有絕對控制權,京東當年自建物流恐怕很難通過,因為不盈利,但是如今卻成為了京東的護城河。

而已經上市的拼多多,創始人黃崢持股比例達到了50.7%,說明拼多多並沒有經過太多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權沒有被太多的稀釋,也看出來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成長的速度之快令人驚訝。成立三年就赴美上市了,很可能是為了去融更多的資金,企業的經營風險估計不小。

互聯網科技公司經營節奏快,依靠提供差異化服務,依賴專業化的技術,對人才更加偏重。因此,這類公司普遍喜歡雙重股權結構,創始團隊和股東話語權更大,其專長對公司成長更有利。

除了谷歌、阿里,FaceBook、京東等一批公司也採用AB股這樣的雙股權結構。就連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公司也是如此,1990年時A股是B股的200倍,2000年時是1000倍。

允許雙重股權結構是重視創始團隊的決策權,不允許是重視股東平等的權利,各有利弊。但目前是資本追逐項目、人才的時代,創始團隊在管理、經營上應該有更大的話語權,應該享受到權利溢價。

像巴菲特之於伯克希爾,馬雲之於阿里,扎克伯格之於臉譜,都是資本所不能替代的,相反是資本對他們的需求極大,是他們的才華容易被資本佔便宜。

因此在看似不平等的股權結構後面,是對人才的補償和供需的動態平穩,但證監部門也要對雙重股權結構建立門檻、進行約束,以免這種權利氾濫。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選擇在香港上市,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正式開放了“同股不同權”的制度,小米成為了港交所第一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

說到“同股不同權”,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另外一家公司的上市歷程,這家公司就是阿里。

阿里一開始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但在2012年就退市了。

後來馬雲決定再上市的時候,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在香港上市,一個是在美國上市。

美國的資本市場對公司的估值普遍沒有香港那麼高,據說馬雲當時是很想在香港上市的,但因為港交所堅持的一個制度而作罷,這個制度就是“同股同權”。

什麼是同股同權?

就是你擁有公司1%的股份,那你就擁有公司1%的決策權;你擁有50%股份,就有50%的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重大的決策需要多數人同意,所謂的多數人不是指人數,而是指股份,也就是51%以上的決策權。

而一些特別重大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也就是67%以上的決策權。所以就有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股份臨界點,一個是51%,一個是67%。

在同股同權的邏輯下,馬雲想要控制公司,就必須在上市時,持有至少51%的股份。

但對於互聯網公司來說,經過一輪又一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份不斷被攤薄,到上市時,創始人持有的股份幾乎不可能超過51%。

所以在阿里上市時,即便不持有51%以上的股份,馬雲還是想堅持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這就是所謂的“同股不同權”。

但這個時候資本方就很擔心了,尤其在香港這個資本市場,他們擔心什麼呢?

他們擔心,如果你只持有小部分股份,但擁有絕對控制權,萬一有一天你不勝任CEO了怎麼辦?萬一有一天遇到利益衝突,你不站在資本這一邊怎麼辦?這時候你就把資本方置於風險當中了,這在當時的香港市場是絕對不允許的。

最終在2014年,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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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擁有京東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權卻佔到了總票數的85%。創始人要對於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在中國尤其如此,創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不是擁有絕對控制權,京東當年自建物流恐怕很難通過,因為不盈利,但是如今卻成為了京東的護城河。

而已經上市的拼多多,創始人黃崢持股比例達到了50.7%,說明拼多多並沒有經過太多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權沒有被太多的稀釋,也看出來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成長的速度之快令人驚訝。成立三年就赴美上市了,很可能是為了去融更多的資金,企業的經營風險估計不小。

互聯網科技公司經營節奏快,依靠提供差異化服務,依賴專業化的技術,對人才更加偏重。因此,這類公司普遍喜歡雙重股權結構,創始團隊和股東話語權更大,其專長對公司成長更有利。

除了谷歌、阿里,FaceBook、京東等一批公司也採用AB股這樣的雙股權結構。就連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公司也是如此,1990年時A股是B股的200倍,2000年時是1000倍。

允許雙重股權結構是重視創始團隊的決策權,不允許是重視股東平等的權利,各有利弊。但目前是資本追逐項目、人才的時代,創始團隊在管理、經營上應該有更大的話語權,應該享受到權利溢價。

像巴菲特之於伯克希爾,馬雲之於阿里,扎克伯格之於臉譜,都是資本所不能替代的,相反是資本對他們的需求極大,是他們的才華容易被資本佔便宜。

因此在看似不平等的股權結構後面,是對人才的補償和供需的動態平穩,但證監部門也要對雙重股權結構建立門檻、進行約束,以免這種權利氾濫。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選擇在香港上市,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正式開放了“同股不同權”的制度,小米成為了港交所第一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

說到“同股不同權”,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另外一家公司的上市歷程,這家公司就是阿里。

阿里一開始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但在2012年就退市了。

後來馬雲決定再上市的時候,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在香港上市,一個是在美國上市。

美國的資本市場對公司的估值普遍沒有香港那麼高,據說馬雲當時是很想在香港上市的,但因為港交所堅持的一個制度而作罷,這個制度就是“同股同權”。

什麼是同股同權?

就是你擁有公司1%的股份,那你就擁有公司1%的決策權;你擁有50%股份,就有50%的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重大的決策需要多數人同意,所謂的多數人不是指人數,而是指股份,也就是51%以上的決策權。

而一些特別重大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也就是67%以上的決策權。所以就有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股份臨界點,一個是51%,一個是67%。

在同股同權的邏輯下,馬雲想要控制公司,就必須在上市時,持有至少51%的股份。

但對於互聯網公司來說,經過一輪又一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份不斷被攤薄,到上市時,創始人持有的股份幾乎不可能超過51%。

所以在阿里上市時,即便不持有51%以上的股份,馬雲還是想堅持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這就是所謂的“同股不同權”。

但這個時候資本方就很擔心了,尤其在香港這個資本市場,他們擔心什麼呢?

他們擔心,如果你只持有小部分股份,但擁有絕對控制權,萬一有一天你不勝任CEO了怎麼辦?萬一有一天遇到利益衝突,你不站在資本這一邊怎麼辦?這時候你就把資本方置於風險當中了,這在當時的香港市場是絕對不允許的。

最終在2014年,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那美國的資本市場就允許“同股不同權”嗎?還真的允許,而且馬雲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個要求的。

有一家著名的公司谷歌,在美國上市時採用了一種非常有趣的“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叫做AB股。

具體來說,就是我發行兩種股票,A股和B股,B股的投票權是A股的10倍,谷歌的創始人們持有B股,向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是A股。這意味著創始人們只要持有6.7%的B股,就擁有了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阿里巴巴在上市時,沒有采用AB股,但也是“同股不同權”的邏輯。

它的招股書裡有個規定,要求董事會成員必須由阿里的合夥人來指定。阿里的合夥人是一個組織,有二三十個人,都是阿里的創始人和重要員工。

因為公司的重大決策都是由董事會投票的,所以控制了董事會席位,就控制了這個公司的決策權。

從“同股同權”到“同股不同權”的轉變,其實就意味著,公司能做什麼決定,不再是由資本說了算,而是由公司的創始人說了算。

為什麼會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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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擁有京東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權卻佔到了總票數的85%。創始人要對於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在中國尤其如此,創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不是擁有絕對控制權,京東當年自建物流恐怕很難通過,因為不盈利,但是如今卻成為了京東的護城河。

而已經上市的拼多多,創始人黃崢持股比例達到了50.7%,說明拼多多並沒有經過太多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權沒有被太多的稀釋,也看出來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成長的速度之快令人驚訝。成立三年就赴美上市了,很可能是為了去融更多的資金,企業的經營風險估計不小。

互聯網科技公司經營節奏快,依靠提供差異化服務,依賴專業化的技術,對人才更加偏重。因此,這類公司普遍喜歡雙重股權結構,創始團隊和股東話語權更大,其專長對公司成長更有利。

除了谷歌、阿里,FaceBook、京東等一批公司也採用AB股這樣的雙股權結構。就連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公司也是如此,1990年時A股是B股的200倍,2000年時是1000倍。

允許雙重股權結構是重視創始團隊的決策權,不允許是重視股東平等的權利,各有利弊。但目前是資本追逐項目、人才的時代,創始團隊在管理、經營上應該有更大的話語權,應該享受到權利溢價。

像巴菲特之於伯克希爾,馬雲之於阿里,扎克伯格之於臉譜,都是資本所不能替代的,相反是資本對他們的需求極大,是他們的才華容易被資本佔便宜。

因此在看似不平等的股權結構後面,是對人才的補償和供需的動態平穩,但證監部門也要對雙重股權結構建立門檻、進行約束,以免這種權利氾濫。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選擇在香港上市,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正式開放了“同股不同權”的制度,小米成為了港交所第一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

說到“同股不同權”,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另外一家公司的上市歷程,這家公司就是阿里。

阿里一開始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但在2012年就退市了。

後來馬雲決定再上市的時候,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在香港上市,一個是在美國上市。

美國的資本市場對公司的估值普遍沒有香港那麼高,據說馬雲當時是很想在香港上市的,但因為港交所堅持的一個制度而作罷,這個制度就是“同股同權”。

什麼是同股同權?

就是你擁有公司1%的股份,那你就擁有公司1%的決策權;你擁有50%股份,就有50%的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重大的決策需要多數人同意,所謂的多數人不是指人數,而是指股份,也就是51%以上的決策權。

而一些特別重大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也就是67%以上的決策權。所以就有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股份臨界點,一個是51%,一個是67%。

在同股同權的邏輯下,馬雲想要控制公司,就必須在上市時,持有至少51%的股份。

但對於互聯網公司來說,經過一輪又一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份不斷被攤薄,到上市時,創始人持有的股份幾乎不可能超過51%。

所以在阿里上市時,即便不持有51%以上的股份,馬雲還是想堅持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這就是所謂的“同股不同權”。

但這個時候資本方就很擔心了,尤其在香港這個資本市場,他們擔心什麼呢?

他們擔心,如果你只持有小部分股份,但擁有絕對控制權,萬一有一天你不勝任CEO了怎麼辦?萬一有一天遇到利益衝突,你不站在資本這一邊怎麼辦?這時候你就把資本方置於風險當中了,這在當時的香港市場是絕對不允許的。

最終在2014年,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那美國的資本市場就允許“同股不同權”嗎?還真的允許,而且馬雲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個要求的。

有一家著名的公司谷歌,在美國上市時採用了一種非常有趣的“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叫做AB股。

具體來說,就是我發行兩種股票,A股和B股,B股的投票權是A股的10倍,谷歌的創始人們持有B股,向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是A股。這意味著創始人們只要持有6.7%的B股,就擁有了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阿里巴巴在上市時,沒有采用AB股,但也是“同股不同權”的邏輯。

它的招股書裡有個規定,要求董事會成員必須由阿里的合夥人來指定。阿里的合夥人是一個組織,有二三十個人,都是阿里的創始人和重要員工。

因為公司的重大決策都是由董事會投票的,所以控制了董事會席位,就控制了這個公司的決策權。

從“同股同權”到“同股不同權”的轉變,其實就意味著,公司能做什麼決定,不再是由資本說了算,而是由公司的創始人說了算。

為什麼會這樣呢?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商業世界中一直有一條線索,就是資本和人才之間的博弈。

公司到底是資本的,還是人才的,一直是管理學界爭論的話題。工業化時代,因為要買廠房,買流水線,買原材料等生產資料,所以資本似乎更重要,甚至人才,也只是資本購買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生產資料而已。

但是,到了信息時代,尤其是互聯網時代,在價值創造中,人才越來越變成決定性因素。資本和人才的博弈,正在不斷往人才傾斜。

在馬雲們的邏輯裡,公司是我的,甚至資本也是我僱傭來的,我來給你分配應得的收益。

人才慢慢開始變得比資本更重要,資本不得不接受這個現實,美國資本市場也相應出現了“同股不同權”的制度。

馬雲到美國去上市,這件事也給香港資本市場造成了非常大的衝擊。

這些年我們看到大陸一些優秀的互聯網公司,都跑去美國上市了,也是因為美國資本市場,對人才和資本間的關係更加包容。

而今天,香港資本市場也開始允許“同股不同權”了,小米成為了香港第一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這對香港市場來說是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變革,香港資本市場因此變得更有競爭力,也更加生機勃勃。

將這種股權制度發揮到極致的是巴菲特。

“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有兩種股票,第一種是五十年代發行的最原始的伯克希爾股票,叫做A股;另一種是1990年發行的B股。

B股發行的時候,它的投票權只有A股的1/200。此外,巴菲特還在公司章程裡面做了一些規定,比如說A股可以轉為B股,B股不能轉成A股。

另外,A股永不分拆,B股是可以分拆的。像2000年之後,B股就按照1:50的比例進行了一次分拆。那麼這樣一來,A/B股的投票權就變成了1:10000,真的是“一票抵一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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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擁有京東的股份只有15%左右,但是他的投票權卻佔到了總票數的85%。創始人要對於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在中國尤其如此,創始人的基因就是公司的基因,如果不是擁有絕對控制權,京東當年自建物流恐怕很難通過,因為不盈利,但是如今卻成為了京東的護城河。

而已經上市的拼多多,創始人黃崢持股比例達到了50.7%,說明拼多多並沒有經過太多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權沒有被太多的稀釋,也看出來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成長的速度之快令人驚訝。成立三年就赴美上市了,很可能是為了去融更多的資金,企業的經營風險估計不小。

互聯網科技公司經營節奏快,依靠提供差異化服務,依賴專業化的技術,對人才更加偏重。因此,這類公司普遍喜歡雙重股權結構,創始團隊和股東話語權更大,其專長對公司成長更有利。

除了谷歌、阿里,FaceBook、京東等一批公司也採用AB股這樣的雙股權結構。就連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公司也是如此,1990年時A股是B股的200倍,2000年時是1000倍。

允許雙重股權結構是重視創始團隊的決策權,不允許是重視股東平等的權利,各有利弊。但目前是資本追逐項目、人才的時代,創始團隊在管理、經營上應該有更大的話語權,應該享受到權利溢價。

像巴菲特之於伯克希爾,馬雲之於阿里,扎克伯格之於臉譜,都是資本所不能替代的,相反是資本對他們的需求極大,是他們的才華容易被資本佔便宜。

因此在看似不平等的股權結構後面,是對人才的補償和供需的動態平穩,但證監部門也要對雙重股權結構建立門檻、進行約束,以免這種權利氾濫。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選擇在香港上市,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正式開放了“同股不同權”的制度,小米成為了港交所第一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

說到“同股不同權”,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另外一家公司的上市歷程,這家公司就是阿里。

阿里一開始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但在2012年就退市了。

後來馬雲決定再上市的時候,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在香港上市,一個是在美國上市。

美國的資本市場對公司的估值普遍沒有香港那麼高,據說馬雲當時是很想在香港上市的,但因為港交所堅持的一個制度而作罷,這個制度就是“同股同權”。

什麼是同股同權?

就是你擁有公司1%的股份,那你就擁有公司1%的決策權;你擁有50%股份,就有50%的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重大的決策需要多數人同意,所謂的多數人不是指人數,而是指股份,也就是51%以上的決策權。

而一些特別重大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也就是67%以上的決策權。所以就有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股份臨界點,一個是51%,一個是67%。

在同股同權的邏輯下,馬雲想要控制公司,就必須在上市時,持有至少51%的股份。

但對於互聯網公司來說,經過一輪又一輪的融資,創始人的股份不斷被攤薄,到上市時,創始人持有的股份幾乎不可能超過51%。

所以在阿里上市時,即便不持有51%以上的股份,馬雲還是想堅持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這就是所謂的“同股不同權”。

但這個時候資本方就很擔心了,尤其在香港這個資本市場,他們擔心什麼呢?

他們擔心,如果你只持有小部分股份,但擁有絕對控制權,萬一有一天你不勝任CEO了怎麼辦?萬一有一天遇到利益衝突,你不站在資本這一邊怎麼辦?這時候你就把資本方置於風險當中了,這在當時的香港市場是絕對不允許的。

最終在2014年,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那美國的資本市場就允許“同股不同權”嗎?還真的允許,而且馬雲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個要求的。

有一家著名的公司谷歌,在美國上市時採用了一種非常有趣的“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叫做AB股。

具體來說,就是我發行兩種股票,A股和B股,B股的投票權是A股的10倍,谷歌的創始人們持有B股,向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是A股。這意味著創始人們只要持有6.7%的B股,就擁有了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阿里巴巴在上市時,沒有采用AB股,但也是“同股不同權”的邏輯。

它的招股書裡有個規定,要求董事會成員必須由阿里的合夥人來指定。阿里的合夥人是一個組織,有二三十個人,都是阿里的創始人和重要員工。

因為公司的重大決策都是由董事會投票的,所以控制了董事會席位,就控制了這個公司的決策權。

從“同股同權”到“同股不同權”的轉變,其實就意味著,公司能做什麼決定,不再是由資本說了算,而是由公司的創始人說了算。

為什麼會這樣呢?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商業世界中一直有一條線索,就是資本和人才之間的博弈。

公司到底是資本的,還是人才的,一直是管理學界爭論的話題。工業化時代,因為要買廠房,買流水線,買原材料等生產資料,所以資本似乎更重要,甚至人才,也只是資本購買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生產資料而已。

但是,到了信息時代,尤其是互聯網時代,在價值創造中,人才越來越變成決定性因素。資本和人才的博弈,正在不斷往人才傾斜。

在馬雲們的邏輯裡,公司是我的,甚至資本也是我僱傭來的,我來給你分配應得的收益。

人才慢慢開始變得比資本更重要,資本不得不接受這個現實,美國資本市場也相應出現了“同股不同權”的制度。

馬雲到美國去上市,這件事也給香港資本市場造成了非常大的衝擊。

這些年我們看到大陸一些優秀的互聯網公司,都跑去美國上市了,也是因為美國資本市場,對人才和資本間的關係更加包容。

而今天,香港資本市場也開始允許“同股不同權”了,小米成為了香港第一個“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這對香港市場來說是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變革,香港資本市場因此變得更有競爭力,也更加生機勃勃。

將這種股權制度發揮到極致的是巴菲特。

“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有兩種股票,第一種是五十年代發行的最原始的伯克希爾股票,叫做A股;另一種是1990年發行的B股。

B股發行的時候,它的投票權只有A股的1/200。此外,巴菲特還在公司章程裡面做了一些規定,比如說A股可以轉為B股,B股不能轉成A股。

另外,A股永不分拆,B股是可以分拆的。像2000年之後,B股就按照1:50的比例進行了一次分拆。那麼這樣一來,A/B股的投票權就變成了1:10000,真的是“一票抵一萬票”。”

為什麼馬雲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而小米卻選擇香港上市?

同股不同權,在一些中小型公司中也有類似的制度。

比如說我的一位朋友與好友一起創業,很不幸地選擇了“均分”的股權分配方式,但其實他的貢獻遠大於另外兩位合夥人,為此他很苦惱,但大家都是多年的朋友,他又不好意思說,他可以接受平均分紅,但希望重大決策自己能說得算。

有一次喝酒他和我說了這件事,我說這個好辦,就給他出了兩個主意:

1、提高他作為總經理的獎金,這是先於分紅的,以薪水的形式將收入與另外兩位差別開來;

2、同股不同權,他的股權一股有二股投票權,這樣他就有50%的股票權,然後修改章程,股東意見相異時(50%:50%),總經理有決定權,這樣就把他的問題解決了。

因為這個公司的確是離開他轉不了,其他兩個合夥人很爽快就答應了,有一次喝酒,這兩個夥計說,這麼安排他們也鬆了一口氣,要不不一直擔心會散夥。

其實是相同股份,具有不同的投票權,但其收益權還是一樣的。這樣的制度設計,充分肯定了創始人等人才資源的重要價值,更有利於企業的穩定運營,不因股權變動而被打斷經營節奏。

而對於大部分投資人來說,它們更多在乎的是財務回報,並不想爭奪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所以同股不同權無疑是一種巧妙又合理的制度設計。

不僅對於上市公司有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很多未上市但又潛力巨大的企業在接受融資時,創始人也會提出類似的制度安排,而風投機構由於投資意願強烈,也不得不同意。

這其實進一步反映了在這個市場上,優質人才是核心資源,資本越來越謙卑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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