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車輛未過戶肇事遭索賠43萬 滿足這3個條件不擔責!
一、案情摘要2007年8月,皖C10XXXX號長安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劉某撞死,司機負全部事故責任。該車輛登記人是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於2007...
案件概況
2018年11月27日晚,王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陸良縣三岔河鎮駛往陸良縣城,當其駕車沿西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K7+670米處時,與因車輛故障停放於道路西側路面的大型拖拉機尾部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拖拉機的實際控制人系谷某。事故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谷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件概況
2018年11月27日晚,王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陸良縣三岔河鎮駛往陸良縣城,當其駕車沿西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K7+670米處時,與因車輛故障停放於道路西側路面的大型拖拉機尾部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拖拉機的實際控制人系谷某。事故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谷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近日,該案在陸良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谷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臨時停放,又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致使發生交通事故,谷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應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部份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家屬110000元。剩餘部份,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谷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67734元。該案件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己生效。
以案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