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曲靖一男子路邊修車未警示 釀成慘禍須擔責'

陸良 曲靖 交通 摩托車 經濟 曲靖市人民檢察院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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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2018年11月27日晚,王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陸良縣三岔河鎮駛往陸良縣城,當其駕車沿西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K7+670米處時,與因車輛故障停放於道路西側路面的大型拖拉機尾部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拖拉機的實際控制人系谷某。事故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谷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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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2018年11月27日晚,王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陸良縣三岔河鎮駛往陸良縣城,當其駕車沿西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K7+670米處時,與因車輛故障停放於道路西側路面的大型拖拉機尾部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拖拉機的實際控制人系谷某。事故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谷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以案釋法】曲靖一男子路邊修車未警示 釀成慘禍須擔責


近日,該案在陸良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谷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臨時停放,又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致使發生交通事故,谷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應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部份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家屬110000元。剩餘部份,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谷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67734元。該案件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己生效。

以案說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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