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老漢騎三輪車翻橋下釀慘禍 施工方未設規範標識需擔責

交通 法律 電動汽車 社會 愛林州網 2017-06-25

近日,林州市東姚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三輪車經過正在維修的下莊橋時,不慎翻到橋下,造成一死一傷的慘劇。6月19日,交警大隊事故科經過綜合調查,結合各種證據,對該起事故做出認定:除當事人負主要責任外,施工方因未設置規範標識負次要責任。

5月24日下午5時許,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同村婦女任某行至下莊橋,一上橋感覺橋面坑窪不平,車把不受控制,歪歪扭扭便翻下了橋。

民警接到報警趕往現場展開現場勘查,橋長約9米,寬約5米,高約6米。橋東頭設有“危橋”“5t”標誌,橋下有一輛損毀的電動三輪車。民警調取現場視頻發現,事故發生時,該三輪車由西向東行駛,剛上橋沒走多遠,便由橋身南側翻了下去。

據瞭解,因去年“7·19”暴雨災害,下莊橋被洪水沖毀。今年4月份在大橋維修中,施工方用碎石將路面較大坑窪填平,而後未進行其他施工。現場勘查中,民警發現該橋橋面滿是碎石子和沙石,橋面尚未硬化。

也就是說,該橋尚在維修施工中,還未交工,並未重新啟用。施工方稱,橋面填充施工完後,需有一段橋面自然打實的過程,期間,施工方在李家灣村(在下莊橋東)和下莊村村口掛有提示牌,提醒群眾大橋施工,選擇其他路線繞行,也在橋頭堆土阻斷通行。而根據施工方所述,事故民警並未找到其稱的提示牌,也未在現場及附近發現相關警示標誌和其它設施,走訪村民,村民對提示牌印象模糊。村民稱,施工後,橋頭堆著一堆土,因嫌繞行路遠,村民將土堆推開以便通行,施工方並未進一步採取措施,所以該橋仍在通行使用中。

事故民警經充分調查認為: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上,應當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之規定,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民警介紹:本案中,道路施工方在橋上施工期間,對來往車輛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卻未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導致交通事故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為此,有關道路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只有嚴格依法管理和施工,才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林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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