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謹慎 曙光股份控股股東遭上交所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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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網訊(記者 胡雨)上交所7月26日晚間公告,對曙光股份(600303)控股股東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泰汽車”)予以通報批評,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因其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謹慎情形。

2018年3月7日,華泰汽車持有的曙光股份3567.2萬股股票被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佔公司總股本的5.28%,佔華泰汽車所持公司股份的100%。4月13日,上述司法凍結解除。但在此期間華泰汽車未及時將前述股份凍結和解凍事項告知曙光股份,導致公司直至2018年8月30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凍結和解凍信息。

2017年3月1日,曙光股份披露公告稱,其原控股股東遼寧曙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曙光集團)與股東華泰汽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和《投票權委託協議》約定,通過轉讓股份及委託實施表決權,使得華泰汽車成為公司控股股東。 2017年5月19日,曙光集團將公司5.28%股份轉讓給華泰汽車,並於2017年7月25日完成股份過戶。2017年11月23日,曙光股份公告稱,預計華泰汽車和曙光集團將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剩餘14.49%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14日和2018年6月23日,曙光股份分別發佈股份轉讓進展公告稱,華泰汽車與曙光集團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股權過戶登記,並先後4次延期股權過戶承諾完成時間。直至2018年9月27日,上述14.49%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才辦理完畢。

上交所認定,華泰汽車有關股份凍結及解凍的信息披露不及時,存在明顯滯後,逾期披露時間長達5個多月,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股權轉讓事項信息披露不審慎,多次延期完成股份受讓和過戶,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華泰汽車予以通報批評,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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