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佈2019年第二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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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網、沈報融媒訊(記者張舉)9月11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2019年第二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件。

今年1至8月份,遼寧省共查處違法廣告案件145件,罰沒款約362萬元,其中涉及民生健康類食品、藥品違法廣告47件,佔違法廣告案件總數的32.4%。與2018年同期相比,查處違法廣告案件總數增長122%,查處食品、藥品違法廣告案件增長135%。

1.遼寧金丹藥業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遼寧資訊廣播FM90.6頻率發佈“茸血補腦液”藥品廣告中,含有“茸血補腦液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很適合腦病。既能活血,又能止血,防止高血壓腦出血,讓腦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和保證內容。此外,還存在由消費者介紹其使用蔘茸補腦液的結果:一月後血壓正常、腿腳熱乎的症狀等使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的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19年7月,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6萬元。

2.大連媽咪臻選商貿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淘寶網店發佈含有“調解免疫、過敏性體質、抗衰老、抗疲勞、護肝、抑制腫瘤、防輻射、活化細胞、促進代謝”等內容的普通食品廣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法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19年6月,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5萬元。

3.大連廣播電視臺傳媒有限公司發佈違法藥品廣告案當事人在大連廣播電臺新聞頻道、財經頻道發佈的“蔘茸靈芝膠囊”藥品廣告中,含有“主持人王涵利用全國十三家醫院代表,劉霞、王敬業等30位患者的名義證明鹿血方(蔘茸靈芝膠囊)對治療糖尿病、風溼骨病、冠心病”等疾病功效的保證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2019年7月,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6.975萬元。

4.大連甘井子區周水子街道微至美酵素坊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店面LED屏和宣傳板發佈含有“抗菌消炎”“防治心腦血管疾病”等內容的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19年4月,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3萬元。

5.丹東振興區楓葉紅健康服務中心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在丹東廣播電臺節目103.6頻道發佈含有“靈芝破壁孢子粉的作用多,能安神益智,能延緩衰老,能抗癌,能抗疲勞……”等內容的保健食品廣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19年7月,丹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3萬元。

6.阜新科森商貿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廣告牌匾發佈含有“痛風終結者奇諾清風、快速安全降尿酸、溶解痛風石”等內容的普通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19年4月,阜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1萬元。

7.朝陽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的“洋蔘雪哈口服液”廣告中含有“能讓所有一體多病、老慢病的患者從此告別常年服藥、大把吃藥、重複服藥的歷史,讓大家只要一種療法,只要一種藥物修復受損細胞,對人體沒有任何的不良影響,孕婦、兒童可以服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2019年6月,朝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5萬元。

8.朝陽市雙塔區文化路銀河大藥房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在藥房門口發佈未經審查的藥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 2019年6月,朝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1萬元。

9.朝陽喀左縣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在喀左縣影視劇場頻道發佈未經審查的藥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2019年8月,朝陽市喀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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