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點評:《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

新能源點評16:《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配額制”細則基本符合預期,落地意義重大

機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員:鄒玲玲

1、採用“消納責任權重”替代“配額”。《通知》採用“消納責任權重”替代了原文件中使用的“配額”,體現了各參與主體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政策初衷。

2、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通知》指出承擔消納責任的第一類市場主體為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3、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各省新能源發展目標。《通知》指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按年度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統一測算,向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徵求意見。這表明在平價上網之後,各省的新能源發展目標主要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4、多種鼓勵和監督措施保障“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通知》中涉及多種鼓勵和監督措施保障“消納責任權重”執行和落地,鼓勵措施具體包括:

(1)省級主管部門層面:第一,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對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確定,並制定消納實施方案;第二,消納實施方案需獲得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各省級主管部門可以2019年試考核,並可以對消納責任權重進行適度調整;第四、實際消納高於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的區域予以鼓勵;最後,對省級行政區域而言,超額完成消納量不計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2)責任主體層面: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可以出售“超額消納量”獲取收益。

監督措施具體包括:(1)省級主管部門層面: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監督,並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體完成情況專項監管報告。(2)責任主體層面: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3)兩網層面: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負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電網企業經營區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體完成情況專項監管報告。

5、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整體基本符合預期。跟2018年11月的第三次徵求意見稿相比,消納目標整體變化不大,有以下幾點細節差異:(1)增加了2019年各省的消納責任權重;(2)吉林2018年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由16.0%增加到16.5%;(3)山東、甘肅、新疆下調了消納責任權重。

據我們測算,到2020年消納空間至少約1366億千瓦時,對應風電、光伏2019-2020兩年合計新增裝機底線分別是46.1GW、43.5GW:(1)2017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5025億千瓦時,扣除2017年3046億千瓦時的風電和1178億千瓦時的太陽能,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801億千瓦時;(2)2018年風電發電量3660億千瓦時、太陽能發電量1775億千瓦時,再考慮800億千瓦時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2018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6235億千瓦時;(3)我們測算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約為7601億千瓦時,到2020年消納空間至少約1366億千瓦時,佔2018年風光發電量的25%;(4)以測算的消納量以及2018年風光發展情景進行外推,意味著風電、光伏2019-2020兩年合計新增裝機底線分別是46.1GW、43.5GW(注:該風光各自裝機量可調,比如假設風電30GW,光伏為75.7GW)。

投資建議:內容基本符合預期,落地意義重大

(1)長效機制落地:《通知》是新能源發展的長效機制,涉及方面眾多,在2018年3月、9月、11月連續進行了三輪徵求意見,此次落地的意義重大,中長期利好行業發展;(2)消納保障:《通知》強調了新能源消納的保障,可以改善運營企業的經營情況,改善行業現金流、提高新能源發展熱情;(3)裝機底線:根據2020年的目標,我們測算風電、光伏2019-2020兩年合計新增裝機底線分別是46.1GW、43.5GW(注:該風光各自裝機量可調,比如假設風電30.0GW,光伏為75.7GW)(4)行業展望:在平價上網之後,對於各地政府來說,新能源發電不計入能耗考核,對於運營商來說,新能源發電項目的收益率和現金流可以得到保障,無論是主管部門還是投資主體來說,熱情都很高漲;(5)重點推薦:1)光伏:隆基股份、通威股份、福斯特、陽光電源、正泰電器、林洋能源等;2)風電:金雷風電、日月股份、天順風能、金風科技、泰勝風能、龍源電力、華能新能源等。

風險提示:新能源政策和裝機不及預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