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發於2019年7月1日期《中國戰略新興產業》

房迪 田斌

目前,中日雖然還未大規模開展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實質性合作,但日方在節能減排等方面擁有先進技術,並對面向中國的技術支持與合作較為重視。因此可以通過多方國際合作平臺,加強高層間就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探討與溝通,並以全球能源互聯網、自然能源財團、各企業聯盟等非政府組織為主力,搭建更多民間交流平臺帶動相關能源企業共同推動中日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實質性合作。

2011年日本發生核電事故後,電力供給整體呈現遞減趨勢,日本政府迫切希望通過加大可再生能源投入調整電源結構,實現電力能源的配置優化。日本政府從2012年開始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接連出臺可再生能源相關法案,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力度。

目前,中日雖然還未大規模開展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實質性合作,但日方在節能減排等方面擁有先進技術,並對面向中國的技術支持與合作較為重視。因此可以通過多方國際合作平臺,如國際能效合作伙伴關係、國際可再生能源機構、G20合作、ASEAN+3能源部長會等既有中日共同參加的政府間國際能源合作機制,加強高層間就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探討與溝通,並以全球能源互聯網、自然能源財團、各企業聯盟等非政府組織為主力,搭建更多民間交流平臺帶動相關能源企業共同推動中日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實質性合作。

日本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

日本自1973年-2007年間電力消費總量增加約2.6倍。但在2011年東京電力福島核電站事故後,日本政府為應對電力緊缺形勢,採取限電節電對策以及通過加大進口液化天然氣(LNG),以火力發電填補核電停運的電力缺口,導致2011年度日本電力消費同比減少5.1%,用能成本增加了約14%。2013年以後,日本電力供需基本恢復平衡,但節能節電思想已經滲透到日本普通家庭,2011年以來日本電力消費量連續5年整體呈下降趨勢,同時由於LNG進口存在明顯的“亞洲溢價”,2017年相對歐洲平均價格5.7美元/Mbtu,日本市場價格達到7.13美元/Mbtu,致使日本用能成本不斷增高。

為應對上述情況,日本政府從2012年開始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希望通過優化電源結構提升能源自給率。自2012年推行可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以來,日本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增長了2.7倍,發電量佔比由2010年的10%上升到2017年的15.6%,其中,從2014年開始,小型光伏發電站增長迅猛,2017年已佔全國總髮電量的5.7%。2018年7月日本經濟產業省公佈的第五次能源基本計劃中,第一次將可再生能源定位為2030年的“主力能源”,將2030年電源結構目標中的可再生能源佔比提升到22%-24%,基本與核電佔比持平。

但日本要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依然存在諸多難點。

第一,太陽能和風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均需要大規模佔用土地面積和開闊的空間來滿足足夠的太陽光照和空氣的流動,並且容易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對於國土面積狹小且颱風等極端天氣較多的日本來說,很難實現大規模鋪設。目前,日本太陽能發電主要採取的是利用建築物屋頂和牆面等空間鋪設太陽能光板的方式。風力發電方面為克服陸地空間的制約,正在努力推動發展海上風力發電站的建設。

第二,居高不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也是日本推行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難關之一。與煤炭、天然氣核能相比,可再生能源成本整體偏高,目前為了保證可再生能源在電源結構中的佔比,將這一部分費用作為可再生能源附加稅轉嫁到民眾的日常電費中。2012年-2019年間,日本普通家庭每月支付的附加稅已從每千瓦時0.22日元提升至2.95日元,增長了約13.4倍。原本為降低用能成本而開啟的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和利用,反而增加了普通民眾的用電負擔。

中日已開展多方面的合作

日本由於其地理空間狹小,能源資源匱乏,因此一直以來對能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十分重視。首先,從日本國內政策層面看,2009年4月日本環境省公佈了《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政策,採取環境、能源措施刺激經濟,提出了實現低碳社會、實現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長期發展計劃。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發生後,能源安全問題與環境汙染問題成為制約日本發展的重大隱患。為解決這一問題,2011年日本通過《可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開始實行以發展可再生能源為目的的固定價格購買制度(FIT),2014年公佈的能源基本報告,加強了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持與投資力度,並計劃提高可再生能源在電力能源終端消費中的比重。隨後2016年6月通過《修訂可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於2017年4月實施,旨在提升2030年度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佔比標準,2018年將可再生能源定位為2030年的“主力能源”。日本政府接連出臺可再生能源相關法案,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力度。

其次,從國際環境層面看,2015年11月4日旨在共同遏制全球變暖,削減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的《巴黎協定》正式生效。《巴黎協定》再次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與合作提供了有利條件。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日本在應對溫室效應、節能減排等方面表現十分積極。日本政府提出了通過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與重啟核電工程,實現到2030年和2050年分別減排溫室氣體26%、80%的減排目標。但是,根據日本修訂核電相關法規,規定核電運行期原則上不超過40年,根據這一計算,即使日本現在重啟全部核電,到2030年時也無法滿足自身設定的減排目標。因此,日本能否實現減排目標的關鍵就落在瞭如何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問題上。

從現實情況來看,日本擁有先進的可再生能源技術,但由於國土面積小、人口密集度高、投資成本昂貴等諸多因素限制,僅依靠日本國內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投資和實際開發利用,其發展空間相對有限,對外尋求合作將是日本可再生能源實現大規模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

上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中日兩國曾經歷過能源合作的蜜月期。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後,1979年兩國正式就在渤海南部開啟中日共同勘探達成協議。渤海石油開發合作為中日兩國在政治、經濟上的進一步合作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此之後,日本對中國展開了大規模投資以及對華技術轉讓,為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然而,進入90年代後,中國從石油出口國轉為進口國,日本資源匱乏情況也愈發嚴峻,這一狀況致使兩國在全球能源領域形成了同質化的競爭關係。以傳統化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消費模式,不僅加劇了中日的能源競爭,由於大量消費化石能源所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以及二氧化碳等導致的嚴重空氣汙染和大量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也造成了巨大的環保壓力。為克服共同面臨的能源困境,中日在節能環保領域的合作逐步成為大勢所趨。

近年來,包括可再生能源合作方面在內,中日已經開展了多方面的合作。2006年由中國國務院批准舉辦了第一屆中日投資經貿合作領域綜合性論壇《中日節能環保綜合論壇》。該論壇由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商務部、日本經濟產業省、日中經濟協會共同舉辦,建立了政府主導推進中日能源合作的重要平臺。該論壇中還設有部長級論壇,成為中日政府間就能源領域對話的重要平臺之一。截至2018年11月26日,已成功舉辦十二屆論壇,累計達成合作項目361個,為中日企業、研究機構、地方政府等多領域間就節能環保開展合作搭建了良好平臺。2018年5月,又提出了包括新能源在內,開展中日兩國在第三方市場的合作意向,並於10月舉辦了第一屆《中日第三國市場合作論壇》,中信集團和日本伊藤忠商事就在歐洲可再生能源及系能源技術投資簽署了合作備忘錄。通過加強中日兩國在第三方市場的合作,對日可為日本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實踐與發展需求更多的投資和市場;對中可實現技術交流與商貿合作,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互利共贏,加速中國能源轉型;對第三方可獲得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與相關投資,實現能源升級與轉型,同時如能推進實現電網互聯,將可實現將清潔能源輸送至缺電地區,實現中日兩國及第三方市場的多邊共贏模式。

能源發展定位等問題依然是中日能源合作的障礙

中日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將是大勢所趨,但兩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能源發展定位問題等,依然是中日開展能源合作道路上障礙和隱患。

從能源對外合作層面看,為克服資源匱乏、環境汙染、全球變暖等與能源相關的全球性課題,中日兩國政府均加大了對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的投入力度。但中日兩國的發展方向卻截然不同。我國根據“十九大”的戰略思想和“一帶一路”框架,通過達成廣泛共識,深化國際能源合作的互利共贏為目標,積極開展與國際社會的能源合作。

但與我國積極開放的能源政策相比,日方則更多的關注穩定和確保國內能源的供需和能源結構的優化調整。從能源結構佔比來看,東日本大地震導致日本全面停運核電站後,日本對國產能源自給率跌至6%的現狀極為擔憂,迫切希望通發展日本國產可再生能源以及推進重啟核電,實現提升日本國產能源自給率的目標。這就意味著,在日本能源戰略定位中,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方向是調整日本國內的能源結構。其次,作為核能發電的主要替代能源,日本將其重點更多的放在了提升LNG進口比例上。LNG進口比例的大幅度上調,導致日本對海外進口能源的依賴度進一步增高,致使日本對能源進口海上通道的治轄權更加敏感。這也是日本政府為何頻頻干涉南海事務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日本主要十大電力公司並不歡迎大規模可再生能源加入電網。目前,日本傳統電力公司依然將重點放在重啟核電上。同時,由於電力自由化改革後,大規模以可再生能源為主體的“新興能源”企業的出現,使得保障電網穩定性的工作變得更加複雜。據日本事業聯合會介紹,由於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的入網,甚至出現將抽水蓄能電站從原本應在用電高峰的白天放電,用電低谷的夜晚蓄電的模式改為白天蓄電、夜晚放電以保證電網穩定運行的情況。

能源企業合作動力不足問題。中日合作一方面需要政府及政策的積極支持,但其實質是通過企業以及民間合作來實現。然而,現在日本能源企業趨於“內向”發展,對開展國際業務相對消極。

首先,從日本企業整體趨勢來看,1991年日本泡沫經濟崩潰以來一直受經濟低迷時期的影響,日本企業的對外投資出現疲軟。安倍政府上臺後與日本銀行聯合大幅度推進貨幣寬鬆政策,使日元快速貶值進而大幅提升了日本產品的海外市場的競爭力,將經濟模式從以內需為中心向擴大外需方面轉移。然而,海外市場需求不振、海外經營戰略水土不服、生產人力成本的上漲及其人才培不足等原因,導致日本企業在海外市場的競爭並非一番風順。根據2016年3月3日發佈的2015年度日本企業海外業務開展情況調查來看,從2015年起三年內,將業務擴大重點放在日本國內業務的日本企業佔52%,連續兩年超過半數。日本企業轉向國內業務主要原因有“國內業務的增加”(55.5%)以及“國內市場收益性較高”(27.1%)等。

其次,從日本企業文化角度來看,雖然不同企業間有所差異,但日本企業在開拓國內外新業務時,大多非常重視成功案例的分析和反覆的實地考察及調研,對還未有人涉足的新領域業務較為謹慎和警惕。經濟全球化一直以來都是引領各領域全球化發展的先鋒,而經濟全球化的主要載體之一就跨國企業之間的國際合作。然而,由於對國家間的社會、文化、語言及商業習慣差異等並非與實際利益直接相關的隱性因素,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間合作的空間與機遇。這一現象不僅侷限於日本企業,而是各跨國公司在海外開展新業務時都要面臨的第一個課題。

再次,電力能源相關企業特有的保護主義形態,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可再生能源合作的空間。日本主要電力公司中,東京電力公司在福島核電站事故發生後,由於接受了政府管轄下的“原子力損害賠償廢爐等支援機構”的資金支持,已經成為實質上的半國營企業,除此之外,其他9大電力公司目前還維持著民營企業形態。由於電力能源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雖然多數企業保持民營形態,但日本政府對電力市場有著嚴格的管控。電力公司所用的發電站裝規模,機容量等都受到國家監管,其電力市場及電力能源相關制度均要接受政府批准與監管。這就意味著,主要電力能源企業要拓展新的業務或開展新合作都要經過國家的批准才能夠實現。

如上所述,從實際出發,開展推進可再生能源合作,在具體落地實施項目的過程中還需要攻克政治、政策、企業合作等多方面的課題。全球環境問題促使各國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雖然合作的道路上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但中日在技術合作、共同建設開發、共享清潔穩定的電力能源等方面依然擁有廣闊的合作空間。

(作者房迪單位為全球能源互聯網發展合作組織;作者田斌單位為工信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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