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技術 電腦 硬件 建築著作權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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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信息在網絡中的傳播過程通常會涉及兩類行為:一類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在向公眾開放的網絡中向用戶提供各種類型信息的行為;一類是網絡服務提供行為,即為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提供技術、設備支持和中介服務的行為,包括接入、緩存、信息存儲空間和信息定位服務等。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前者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所直接控制的行為,他人未經許可實施上述行為,除非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限制與例外情形,否則將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後者雖不被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涵蓋,但如果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則行為人亦需承擔幫助、教唆侵權等共同侵權責任。

哪些行為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服務器標準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認定的合理標準。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對該行為的認定屬於事實認定範疇,服務器標準最為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一客觀事實屬性。依據服務器標準,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指將作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中的行為。需要特別指明的是,此處的"服務器"系廣義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儲信息的硬件介質,既包括通常意義上的網站服務器,亦包括個人電腦、手機等現有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存儲介質。

具體而言,著作權法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決定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必然是一種對作品的傳輸行為,且該傳輸行為足以使用戶獲得該作品。在網絡環境下,這一傳播行為的對象是作品的數據形式。在信息網絡傳播過程可能涉及的各種行為中,只有初始上傳行為符合上述要求,因此,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指向的是初始上傳行為。因任何上傳行為均需以作品的存儲為前提,未被存儲的作品不可能在網絡中傳播,而該存儲介質即為服務器標準中所稱"服務器",因此,服務器標準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標準最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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