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的退(免)稅和徵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
一、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稅並退稅(又免又退)
(二)出口免稅不退稅(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不免不退)
二、出口貨物和勞務及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範圍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託出口貨物兩類。
2.視同出口貨物的範圍
注意適用的條件及內容。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解釋】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融資租賃貨物。
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5.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跨境應稅行為
【解釋】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徵稅方法:
(1)簡易計稅方法:免徵。
(2)一般計稅方法:
①生產企業免抵退;
②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
③外貿企業外購研發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退稅”方法。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1.“免、抵、退”稅辦法: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的74家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部分予以退還;
(2)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多關注營改增的新內容)
2.免退稅辦法:
(1)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免徵增值稅,其對應的外購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三)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1.除另有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
2.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應分開報關、核算並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免抵退稅方式:
按出口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確定。
免退稅方式:
按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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