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業務2017年最新監管政策梳理與解讀

金融 投資 基金 保險 聚融匯銀 2017-06-16

根據五部委在2014年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文)的規定,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各種業務的定義如下表所示:

根據五部委在2014年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文)的規定,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各種業務的定義如下表所示:

同業業務2017年最新監管政策梳理與解讀

2017年以來同業業務的監管政策進行梳理解讀:

一、銀監會監管政策梳理

2017年以來,監管部門對同業業務的監管思路依然是去槓桿、去通道、防風險,其目的是縮短融資鏈條、鼓勵資金脫虛向實。對此,銀監會在2017年下發的7份監管文件中均對同業業務有相應的要求和約束,7個監管文件分別為《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7〕 45 號 )、《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2017〕46 號)、《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 號)、《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4號)、《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5號)、《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6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銀監發〔2017〕7 號)。

7個監管文件對同業業務的要求如下表:

同業業務2017年最新監管政策梳理與解讀

總體而言,上述46號文、53號文、7號文均對同業業務提出了針對性的監管要求,46號文和53號文部分內容有重疊,但側重點不同,53號文強調創新業務應當與完備的制度建設相匹配,並首次提出將商業銀行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負債餘額,考察其是否超過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46號文則是釐定了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行為,包括利用同業業務規避監管,同業資金空轉等行為。7號文提出整治同業業務,加強交叉金融業務管控,要求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不得進行多層嵌套,要根據基礎資產性質,準確計量風險,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

二、證監會監管政策梳理

在銀監會密集發文的同時,證監會並沒有閒著,3月7日,證監會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下發《機構監管情況通報》,明確了委外定製基金監管新規,文件要求,若新發行的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應採用封閉式運作或定期開放運作,其中,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同時,單一持有份額超50%的新基金需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並在基金合同、招募等文件中進行披露,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註冊申請材料中承諾,擁有完全、獨立的投資決策權,不受特定投資者的影響。

所謂委外定製業務是指銀行、保險等機構將自營資金或理財資金委託給基金投資的模式,由於基金公司接受特定機構投資者申購,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較為集中,在基金投資決策過程中影響較大,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獨立性受到影響,逐漸淪為“通道”角色。(關於委外業務的詳細內容請點擊閱讀《一圖看懂委外、嵌套和明股實債》)

新規規定委外定製基金單一持有人佔比超過50%需要採取發起式基金模式,所謂發起式,即基金公司要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認購基金,且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這一要求的目的在於提高基金公司主動管理能力,逐漸去通道化,當然,這樣規定的後果必然導致該業務萎縮。

緊接著,證監會在5月19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首次提到禁止通道業務,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通道業務,要求證券、基金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要切實履行投資管理及合規風控的主體責任。筆者曾在《圖文詳解商業銀行非標業務及其監管》、《圖文詳解同業類信貸業務交易結構及監管政策》等文章中探討過,當下證券、基金公司參與同業業務大多是以通道的角色參與,按照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並非主動管理型產品,此次證監會首提禁止通道業務,一方面是為了規範證券、基金公司迴歸資產管理業務的本源,履行好主動管理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對銀行通過證券、基金通道向企業提供融資等規避監管套利、拉長融資鏈條的行為進行約束。

三、保監會監管政策梳理

保監會近期對同業業務的規範要追溯到2016年6月1日下發的《關於清理規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6〕98號),該通知將通道業務定義為“資金來源與投資標的均由商業銀行等機構確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託,按照其意願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且在其委託合同中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投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的各類業務”。其業務模式如下圖所示:

同業業務2017年最新監管政策梳理與解讀

上圖交易結構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充當通道角色,其作用是幫助銀行A將將同業存款變身為一般存款,虛增存款業務規模。在通道選擇上,由於協議存款只能來自郵政儲蓄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而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資金只能算同業存款,所以通道基本選擇保險資管。

實務中,銀行用同業資金委託證券公司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保險資管機構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並持有到期,保險資管計劃再把資金以協議存款形式存入需資行,成為一般性存款。

98號文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全面自查、清理規範通道業務,包括投資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清理期間暫停新辦業務。這是去通道監管思路在保險領域的傳導。

2017年4月23日,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7〕35號),明確指出了當前保險業風險較為突出的九個重點領域,並對保險公司提出了10個方面的風險防控措施要求,其中資金運用風險防控方面與同業業務相關,要求不得通過投資多層嵌套金融產品等手段隱匿或轉移資金去向,不得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繞開監管要求,不得通過各類資金運用形式變相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這與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管思路是一脈相承的。

2016年同業業務政策梳理與解讀:

所謂“類信貸”的實質就是信貸業務,目的都是向自己客戶融資。只是通過增加“通道”和各種“即期賣斷——遠期回購”抽屜協議騰挪信貸資產,將表內信貸資產轉移至表外,讓信貸資產“失蹤”。“通道”還將銀行和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被掩蓋為銀行與金融同業之間的金融資產投資關係,不佔用信貸規模,降低了風險資產規模,又能夠繞開信貸規模和投向的約束。這種藉助“通道”嵌套一層或多層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的交易安排,容易造成不同金融主體風險的交叉傳染,引發所謂的“交叉金融風險”,還容易讓監管統計數據失真,誤導各種金融、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因此在監管部門眼中基本屬於違規行為。對此,監管部門已經或者正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進行遏制,但由於目前分業監管的體制,導致該類業務監管空白點較多,無法徹底禁止(當然這是後話,現有監管體制弊端等問題暫時按下不表)。在這裡,我僅對近年來與該類業務相關的主要監管政策進行梳理,經梳理後發現監管的思路大致可以總結為:控規模、去通道、實施穿透管理、縮短金融鏈條。

早在2009年,針對當時銀信合作業務出現明顯的“通道業務”特徵,如信託公司怠於管理銀行指定項目、銀信理財資金受讓本行信貸資產,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等亂象,銀監會就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明確提出了信託公司“自主管理”的概念,即: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 在信託資產管理中擁有主導地位, 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實質管理和決策職責。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將盡職調查職責委託給其他機構,信託計劃不得投資於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2010年,針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規模激增,交易模式複雜,導致風險積聚的局面,銀監會又發佈了《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從設置嚴格的監管指標入手,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加以規範。規定:對信託公司而言,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餘額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對銀行而言,針對存量銀信理財業務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2010、2011)轉入表內,並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同時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

2011年,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通知》(銀監發〔2011〕7號),該通知是72號的補充、細化,旨在督促信託公司、銀行進一步做好融資類銀信壓降工作。主要規定有兩點:一是對商業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託貸款, 各信託公司應當按照10.5% 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二是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低於銀信合作不良信託貸款餘額150% 或低於銀信合作信託貸款餘額2.5%的, 信託公司不得分紅, 直至上述指標達到標準。

2013年,針對非標橫行、通道氾濫、影子銀行風險問題突出的局面,先是銀監會於年初發布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該文件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進行了規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之後在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旨在有效防範影子銀行風險,107號文首次對通道業務提出了總體監管要求,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與合作各方,需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與通道功能主體,以免責任推諉。規定“規範金融交叉產品和業務合作行為。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都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責任。”文件還指出:商業銀行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提資本和撥備。商業銀行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能購買本銀行貸款,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切實做到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加強信託公司業務轉型。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推動信託公司業務模式轉型,迴歸信託主業,運用淨資本管理約束信貸類業務,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建立完善信託產品登記信息系統,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

2014年,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其中規定,“明確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的參與主體責任。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通道的一方為項目事務風險的管理主體,釐清權利義務,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責任。進一步加強業務現場檢查,防止以抽屜協議等形式規避監管。”99號文再次強調了國務院107號文關於“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與合作各方,需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與通道功能主體,釐清權利義務,以免責任推諉”的要求。明確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對已開展的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查明情況,摸清底數,形成整改方案,於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

在這期間,除銀監會對於信託公司通道類業務的監管外,相關資產管理行業相似的監管思路也可見於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3]124號)、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中證協發[2014]33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證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監辦[2014]26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中。

當然,2014年最不能錯過的就是同業新規了,5 月16日,央行和銀監會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 號),同時銀監會發布了《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 號),旨在規範同業非標業務。127號文首先從同業業務規模控制下手,規定“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淨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其次規定了買入返售資產的範圍,“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第三是對“買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提出限制。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是規範了同業授信管理,規定“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此條實際上限制了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同業業務的權限,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同業業務擴張規模。該通知乍一看很嚴厲,但實際執行效果將大打折扣,“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的規定從政策上打擊了定向資管計劃收益權、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賣出方的動力,但仍然無法解決抽屜協議的問題,即監管機構在現場檢查時看不到賣出方的回購合同(抽屜協議),因此實際意義有待考驗。“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的規定是從政策上向抽屜協議開刀,但實際中,現場檢查時如何對業務鏈中多家金融機構同時進行檢查核對仍然是難題。這就是導致各類同業類信貸業務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其深層次原因在於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現狀不符。

至於140號文,只是銀監會根據127號文發佈的針對銀行的配套政策,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後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

慢慢的,時間飄到了2016年,在這一年裡,伴隨著中央“三去一補一降”政策的推行,金融監管部門在同業類信貸業務等資管通道業務方面加大了監管力度。

銀行理財方面:2016 年7 月27 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本次徵求意見稿是在對現行監管規定進行系統性梳理整合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制定的,旨在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轉型,促進銀行理財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並有效防範風險。徵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監管重點包括: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禁止發行分級產品;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等。

信託業務方面:2016 年3 月18 日,銀監會發布了《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 號),這是繼2014 年4 月,銀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99 號文)之後,又一次系統性風險指導。該文件的內容主要有四點:一是對信託資金池業務穿透管理,重點監測可能出現用資金池項目接盤風險產品的情況,同時強調對99 號文中非標資金池的清理;二是結構化配資槓桿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相比之前業內常見的3:1 有明顯的壓縮;三是對信託公司的撥備計提方式提出改變,除了要求信託公司根據資產質量足額計提撥備,還要求對於表外業務以及向表內風險傳遞的信託業務計提預計負債;四是對信託風險項目處臵從性質到實質的轉變,要求把接盤固有資產納入不良資產監測,接盤信託項目納入全要素報表。

證券期貨方面:2016 年5 月18 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 年3 月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修訂的背景主要是由於防風險的需要,槓桿倍數的要求需要加以調整,違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活動以及違規聘請投資顧問等新的情況需要納入規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也需要納入統一的自律管理範圍之內。2016 年7 月15 日,修訂後的行為細則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的文件形式由證監會發布,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一是涉及資管機構範圍擴大。《暫行規定》涉及的資產管理機構包括: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二是限制結構化產品的負債端槓桿率水平。暫行規定明確了結構化產品的負債端槓桿倍數=優級份額/劣後級份額。其中中間級份額也計入優先級,進一步提高了結構化產品的槓桿限制。此外,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結構化產品負債端的槓桿倍數,其中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1 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不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不超過2 倍。與此前出臺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將期貨資管以及非標類資管的槓桿倍數從3 倍降低至2 倍,槓桿率進一步壓縮。三是限制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端槓桿率水平。關於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端融資槓桿率,暫行規定區分了結構化和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將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融資槓桿率上限維持在140%,將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融資槓桿上限限制在200%。四是禁止嵌套和資金池操作。規定實行穿透檢查,並提出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能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後級份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包括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操作,資金和資產無法明確對應,未單獨建賬等行為。五是禁止預期收益率宣傳,禁止對優先級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規定了不準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不允許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的規定,也就是劣後方僅以資金為限承擔風險,防止結構化產品“類借貸”化,從監管機構的監管思路看,就是要禁止劣後為優先級提供任何補償或收益保障措施,僅以劣後資金為限提供增信,那麼優先級的收益率並沒有足夠保障。

基金子公司方面:2016 年5 月18 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指引》兩份文件的徵求意見稿下發到各基金公司和子公司,證監會擬對基金子公司設立設置一系列門檻,對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專戶子公司實施淨資本約束為核心的風控管理和分級分類監管。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收緊基金子公司成立門檻。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貨幣市場公募基金規模不低於200 億人民幣,同時基金公司淨資產不低於6億元的規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門檻。從目前的公募基金尤其是銀行系公募基金管理的規模看,一半左右不滿足200 億非貨幣市場基金的規模。二是新增對基金子公司的淨資本約束。文件新增了第三章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的風險控制內容,規定專戶子公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持續滿足下列風險控制指標:(一)淨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二)調整後的淨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三)淨資本不得低於淨資產的40%;(四)淨資產不得低於負債的20%。三是基金子公司需計提風險準備金。文件規定專戶子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達到子公司所管理資產規模淨值的1%時可不再計提。

保險資管方面:2016 年6 月1 日保監會向各保險資管公司下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清理規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清理規範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存款通道業務是指在本通知發佈之日前開展的資金來源與投資標的均由商業銀行等機構確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託,按照其意願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且在其委託合同中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投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的各類業務。通知要求保險資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資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清理期間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本次通知主要是對通道業務進行限制,防範監管套利,對投資沒有影響。2016 年6 月22 日,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開展產品業務資質、產品投資範圍、登記發行以及禁止行為給予了明切的說明。通知中重點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發行“資金池”性質的產品,禁止發行“套嵌”交易產品,禁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分級產品,限制分級產品槓桿倍數(權益類、混合類分級產品槓桿倍數不超過1 倍,其他類型分級產品槓桿倍數不超過3 倍),禁止以外部投資顧問形式將產品轉委託,禁止設立子賬戶進行操作,必須明確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具體種類和比例,不得籠統規定相關資產的投資比例為0 至100%等。

2016年,延續上述去通道、實施穿透監管思路的政策文件還有:

9月份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號),要求改進統一授信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非信貸資產分類要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行穿透式管理,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合理確定風險類別。應按照風險分類結果,結合非信貸資產的性質,通過計提減值準備或預計負債等方式,增強風險抵補能力”。

10月份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將表外理財業務納入“廣義信貸”測算的通知》,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對廣義信貸的統計範圍,在原有各項貸款、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存放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款項等五個項目的基礎上,增加表外理財資金運用項目。

12月份銀監會下發的《2017年非現場監管報表業務制度》體現“穿透監管”原則,要求在1104報表中穿透填報非存款和信貸類投資的項目。

進入2017年,這一監管思路依然沒有改變,就在我即將寫完此文的今天(2017年2月21日),一個重磅消息傳了出來,據媒體報道,橫跨一行三會各金融監管主管部門正制定徵求意見稿,對包括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等產品進行統一約束。該徵求意見稿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為題瞬間流傳於各大公眾號和網站,但隨即又有幾大公眾號和網站快速刪帖,因此消息真假未定。但從內容上看,限制通道業務、限制非標投資、消除多重嵌套、禁止資金池操作、統一槓杆要求、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計提等都與當下一行三會的監管思路相契合,如能最終成文發佈並嚴格執行,則同業類信貸業務等資管通道業務可休矣,只是如此嚴格將資管業務一棒子打死,也不符合中國實情,所以欲知後事如何,我們只能騎驢看唱本——走著瞧了。

來源:常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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