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無標籤 金箔當作添加劑 網購成食品安全監管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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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購買進口奶粉、進口嬰幼兒輔食,網上找人代購家鄉特產煎餅、奶皮子,花上數千元購買原產地在中國臺灣的老酒……這些在當下很多互聯網“原住民”看來再正常不過的銷售、購買行為,其實背後危險重重。

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9月3日發佈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網購食品安全糾紛案件如今已佔到該院受理的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數的64.4%。其中,五成以上案件涉及進口食品問題,如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進口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等。以“代購”等名義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食品現象則較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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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購買進口奶粉、進口嬰幼兒輔食,網上找人代購家鄉特產煎餅、奶皮子,花上數千元購買原產地在中國臺灣的老酒……這些在當下很多互聯網“原住民”看來再正常不過的銷售、購買行為,其實背後危險重重。

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9月3日發佈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網購食品安全糾紛案件如今已佔到該院受理的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數的64.4%。其中,五成以上案件涉及進口食品問題,如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進口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等。以“代購”等名義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食品現象則較為普遍。

進口食品無標籤 金箔當作添加劑 網購成食品安全監管新漏洞

“代購”奶粉不走海關?十倍賠償逃不掉

一個月裡,徐某某分3次在邵某開設的淘寶代購店購買了共計4680元的日本奶粉。這些奶粉的外包裝均未見有中文標籤。徐某某後來以所購商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邵某要求“退一賠十”。一審法院判決邵某退回徐某某貨款4680元,賠償46800元,徐某某退還所購奶粉。邵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三中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三中院民事庭庭長姚建中表示,在該院審理的代購進口食品案件中,絕大部分被告都提出過“代購不是銷售”的辯護,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代購行為均被法院認定為銷售行為。

法院認定邵某與徐某某之間屬於買賣合同關係,並非“代購關係”。邵某在網絡平臺發佈奶粉信息,顯著標識商品為“現貨”,涉案訂單均從浙江省發貨,因此法院推定邵某已擁有涉案奶粉的“所有權”。邵某自稱的代購行為實為“現貨買賣行為”。根據《乳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乳製品銷售者有查驗進貨、審驗供應商、禁止購進無標籤的乳製品等義務。此案中,邵某網店銷售的涉案奶粉不符合上述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生產商及配方實行註冊認證、進口需經嚴格的檢驗檢疫、銷售產品需符合國家奶粉質量標準。

邵某銷售的這些奶粉經境外郵寄方式入境,未經海關檢驗檢疫,生產地日本屬於未經註冊准入地區,外包裝既無中文標籤、說明書,亦無符合我國國家標準的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的規定。

姚建中介紹,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代購案例不在少數,須引起消費者、代購者和網絡購物第三方平臺的重視。

小作坊食品、違規添加食品照樣能賣

張某某在淘寶上專門售賣新疆土特產。他在兩個月時間裡,賣給王某某42份“新疆特產正品羅布麻茶”,共計2068.85元。但沒過多久,他就被王某某以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告上了法庭,對方要求其“退一賠十”。一審、二審均支持了王某某的訴請。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即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應當依法先行取得許可,且該許可應當標明於食品預包裝上。

在此案中,張某某銷售的“羅布麻茶”上未見食品經營許可或其他標誌,屬於無證經營的食品。張某某在二審中提出,該羅布麻茶屬於保健食品。他銷售的“羅布麻茶”,外包裝既無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亦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標識,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法院認為張某某作為經營者,未盡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無證食品,屬於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仍銷售的行為,因此支持了消費者訴請。

在另一起案件中,消費者姜某花了5600元在唐山某酒業公司開設的淘寶店上購買了兩瓶原產地為中國臺灣的“金門高粱金箔酒(限量發行)”。但當他把酒送給朋友時,卻被朋友告知,金箔不是食品添加劑,不允許添加在食品中。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金箔不得作為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禁止金箔添加食品中。原告要求“退一賠十”。

上海市三中院認為,法律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此案所涉商品為白酒,屬於食品。而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生產的原料,又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食用,故屬於違法添加物質。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姚建中表示,在上海市三中院的實際判案過程中,除了諸多網購實際主體與入網登記實體不一致、銷售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自制食品、銷售已被認定為不合格食品情況,“很多在媒體報道後、相關部門作出處罰後,仍然在網上大賣的情況出現。”

第三方網購平臺監管不嚴,行政監管仍有欠缺

食品安全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除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海市三中院所掌握的數據,當前發生在網購渠道的涉食品安全案件數量遠大於實體交易領域,並且出現了已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公開銷售、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自制食品、違規銷售保健食品等問題,“反映出第三方網購平臺在食品銷售領域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也反映出第三方網購平臺在落實監管責任、履行監管義務方面存在不足。”姚建中說。

案件審理中也反映出,行政監管部門對網購平臺食品銷售的監管仍存在薄弱環節。在相關案件中,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主體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數量較少。從客觀上來看,互聯網交易因其交易量大、商品流通迅速、流通範圍較廣等特徵,也確實給行政監管帶來難度。

法院建議,相關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建立基於大數據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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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四查四看多問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負責人劉書涵建議消費者,網購食品時可以“四查四看多問”。

下單前四查,即:一查經營者資質,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照以及其銷售的食品是否在其生產經營許可範圍;二查商品詳情,瞭解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產地、生產日期等信息;三查產品評價信息,瞭解經營者信譽、消費者評價及對消費投訴的處理態度;四查產品來源,通過詢問食品進貨渠道、發貨商等情況,瞭解銷售者是否履行其查驗義務,對於轉單銷售的店鋪應提高警惕。

收貨後四看,即:一看商品包裝;二看商品情況是否與網頁發佈的各項信息一致;三看是否超過保質期,是否存在提前標註生產日期或塗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問題;四看物流信息是否正常,如果非所購商品店鋪發貨應當予以詢問,瞭解貨源及發貨渠道。

劉書涵提醒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一般不要只通過網頁宣傳決定是否購買產品,應當多與店鋪的客服人員溝通,多方面瞭解產品情況、物流情況以及糾紛爭議處理相關情況。

北京互聯網法院同時建議,消費者一旦與經營者發生食品安全糾紛,可通過多種渠道維權,例如主動向經營者反映問題、及時溝通,或通過電商平臺進行協調解決,或向本地消費者協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表示,隨著電子商務法的正式出臺,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爭議解決與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對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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