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反悔:我媽有精神病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損失300萬'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8.3%的網友更加關心
誰來對李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8.3%的網友更加關心
誰來對李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8.3%的網友更加關心
誰來對李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按照現在價值補償買房人啊,兩年升值多厲害了。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8.3%的網友更加關心
誰來對李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按照現在價值補償買房人啊,兩年升值多厲害了。
要求賠償啊,既然是精神病就需要監護人,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就應該由監護人承擔。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8.3%的網友更加關心
誰來對李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按照現在價值補償買房人啊,兩年升值多厲害了。
要求賠償啊,既然是精神病就需要監護人,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就應該由監護人承擔。
也有網友認為中介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2016年
北京的李先生通過中介
購買了77歲老人李老太名下的房屋
入住兩年後
卻突然被李老太兒子陳某起訴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30餘年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老人賣房兩年後兒子突然反悔
我媽有病
2016年8月
當時77歲的李老太在外甥譚某的陪同下
在一家中介門店
與李先生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
李先生以175萬元的價格
買下李老太某小區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料
李先生辦完貸款手續
取得房產證併入住兩年後
突然被李老太的兒子陳某起訴
陳某稱,“我母親患精神疾病30多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這事,作為監護人的我並不知情,也不在場。”
陳某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李先生騰房過戶
陳某提供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
稱母親患有精神病
陳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於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鑑定司法意見書》,鑑定書上的結論顯示:李老太患有精神分裂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交易三個月老人神志清醒
買家:無從判斷
李先生表示,買房交易過程長達三個月,需要至少經歷在中介籤合同、網籤、銀行面籤、房屋過戶四個環節,期間還需要到房山區住建委、房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設銀行等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去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機關還要詢問雙方的身份信息等,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沒有人發現李老太有問題。
李先生補充說
即使是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
也要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才能順利完成交易
一個精神病人是不可能完成
這樣程序複雜的交易流程
李先生認為自己無從知曉李老太是精神病人
按照法律應屬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合同有效
李先生交付購房定金後,李老太寫下的收條
並親筆簽名
銀行:李先生貸款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銀行表示
所有糾紛與銀行無關
借款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先生將房屋轉讓
需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不得侵犯銀行的權利
中介公司:李老太交易過程看不出有病
房屋中介公司稱
李老太沒有表現出任何問題
也沒有看出來有病
說話很正常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
李老太的外甥都陪同
因此中介公司認為購房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買家至少損失三百萬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就涉案房屋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
須經過其子即法定監護人陳某
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今年5月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
李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他認為在買房過程中並無過錯
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
他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房屋
並完成過戶入住兩年
屬於善意取得
“算上房屋升值、貸款利息等,我至少要損失300萬。現在房屋價格漲了那麼多,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我已經買不起了。”
李先生說,他是普通的工薪階層
買這套房屋傾盡了父母和岳父母幾家人的財力
買房時已經非常謹慎
卻不料遇到這樣的事情
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認為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但法院也同時提及李先生因此而出現的損失,及雙方在造成這些損失時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可以在之後的損失賠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李先生無奈的說,"不僅房子沒了,後續還有一系列的麻煩。這套房子是我買的首套,而且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系統裡肯定有我的貸款記錄。現在說合同無效,房子又是原房主的了,我的貸款還算不算?以後我再買房子,還能算首套嗎?"李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焦慮中。
中介稱曾有類似案例
難道以後先問:您有精神病嗎?
北京一知名房屋中介的銷售人員鄧先生透露稱
大約五六年前他所在的中介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交易
一位老爺子看著很正常
看中了一套房子就要買
簽了合同還交了定金
後來他孩子過來找說是老人有精神類疾病
三方只能無責解約
在鄧先生看來,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防範難度,尤其對於一些行為舉止沒有明顯異常的精神病人。“我們總不能見到買家或者賣家就問‘您有精神病嗎?’,而且有的是間接性精神病患者,我們也不好判斷他在交易時是否發病。”
鄧先生說,因此他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如遇到老人,一般會謹慎核實,並要求老人的孩子共同參與交易。“也有老人的房子是個人產權,不希望子女介入交易,那我們就沒有更好的防範方法了。”
專家:關鍵看是否知情有病
買房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關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
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買家是否善意,是否明知賣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仍繼續交易。
2.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3.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案中關鍵要看李先生對李老太患有精神病一事是否知情,如果買家主觀上不知情,也盡到審慎的義務,房屋交易合同就應視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在劉俊海看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買房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讓有惡意的人鑽空子。
“希望這個案例,對於房地產市場交易的買賣雙方,還有中介機構帶來啟示,應加強二手房交易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劉俊海說。
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李老太一方。
民商法專家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按照常規,披露相關情況的義務應當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
如果把核實某個人是否具備正常參與交易能力的事兒也加到交易另一方的身上,那顯然有些問題。
楊立新還認為,在同類的案件中,不應豁免中介機構的責任,畢竟整個交易是在中介機構的撮合下完成的,支付中介費用後,交易的雙方,都是按照中介機構的既定要求,嚴格地一步步完成全部交易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未曾隱瞞信息的一方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小心謹慎’,值得思考。”楊立新說。
網友:賣房的時候兒子去哪了
在看看新聞微博發起的投票中
大部分網友對房子賣掉2年還能反悔表示震驚
28.3%的網友更加關心
誰來對李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按照現在價值補償買房人啊,兩年升值多厲害了。
要求賠償啊,既然是精神病就需要監護人,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就應該由監護人承擔。
也有網友認為中介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網友
其實中介也有問題,賣房時,兒子是否在場,是否知情。如果在場知情,那就涉嫌欺詐!中介不論其兒子知情,都要賠償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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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