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學專家質疑河南焦作解放區法院清算經營良好的企業案

褚人鉗是河南焦作紅太陽傢俱公司的法人,在其他股東不同意公司清算解體的前提下,褚人鉗向焦作市解放區法院提出公司清算解散的申請。褚人鉗提出公司清算解散的主要原因是基於公司其他九名股東對其承包經營期間存有假公濟私質疑,並在其十年承包合同到期後,於2014年9月7日經公司其他九名股東一致同意由另一股東褚堅強承包經營十四年至2028年。同時對公司的營業執照,包括褚人鉗在內的十名股東又共同進行了變更登記。褚人鉗是在公司正常經營,運營狀況良好,財產充盈,對外未負債,不存在損害任何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僅以公司經營期限屆滿為由提出申請的。特別是在明知承包經營合同有約定、法人有法定職責確保公司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正常、合法下而故意所為!其提出清算解散公司的真實意圖是未能再繼續承包經營公司,不滿公司其他九名股東而引爭議的。其目的還是想佔有、控制著公司運營(注:這一目的事後於2018年9月27日得以暴露,既褚人鉗在該公司同一經營場地上,以其子褚斌華之名註冊登記成立了“焦作市仁乾傢俱有限公司。然而,法院卻一味的迎合了褚人鉗一人的請求予以清算。

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強制、武斷的清算正常經營、十個股東九個(佔股份83.92%)要求終止清算的紅太陽傢俱城,違背了事實和法律,是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嚴重侵害,破壞了國家市場的准入制度,當法律為兒戲。

如此清算合不合法,引起了全國法學專家的高度重視,他們在集體討論中形成專家意見,呼籲河南和焦作市兩級法院領導高度重視。

解放區法院曾經第一次審判是不支持清算

2015年7月20日,解放區法院收到了褚人鉗遞交的強制清算申請書,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紅太陽傢俱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法院裁定書認為, 褚人鉗申請對紅太陽傢俱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的理由是經營期限屆滿,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也確實在2015年7月4日屆滿。但公司章程中約定的經營期限為1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而本案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2014年9月16日,公司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並未屆滿。公司章程於2014年9月12日選舉的董事會也約定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足見股東間的合議並不是經營期限至2015年7月4日屆滿,否則任期三年就成為空談。

“公司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經公司申請,可以進行延展,並不必然導致經營的停止。故此,申請人申請的強制清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同時,強制清算程序是不可逆的,一旦啟動將會對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被申請人全體股東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在處理時尤其應當審慎處理。”

可是。被法院駁回申請的褚人鉗不知是如何運作的,此案被焦作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解放區法院改變了第一次判決決定,許可進行強制清算。

健康向上發展的合法公司不能輕易判決解散

北京大學企業與公司法研究中心接受褚堅強委託,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陳甦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崔建遠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劉凱湘教授及甘培忠教授,就焦作市紅太陽傢俱有限公司清算案出具法律意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明文規定了五項公司解散的原因,其核心就是依出資人的意思或客觀情事公司不宜或不應繼續存在,才准予解散;健康向上發展的合法經營的公司應儘可能地不予解散。

《公司法》中有“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提出: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等等這些法律規定,更加印證、反映了健康向上發展的合法經營的公司應儘可能地不予解散的價值取向。

當的十九大報告中申明:企業優勝劣汰,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等原則,如此提倡就是不把絕大多數股東都願意繼續維持、經營公司背景下的公司人為地解散。

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財產充盈,對外未負債,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無債權人請求清算公司。

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公司繼續經營,而不是解散,對於拉動經濟健康發展,保障就業,增加稅收,顯然是必要的。就是對於股東的利益來說,此繼續經營,也是有益無害的。

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公司的絕大多數股東有公司繼續經營的意思和具體行動嗎?

該公司《營業執照》經營期限為2005年07月05日至2015年07月04日。2014年9月10日,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並作出決議,由其全體股東簽名。

股東會決議載明: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選舉並組成了新的董事會;原股東褚人鉗將其名下的眾多股權分別轉讓給褚先達、陳統財、龐家品、龐家蓋、褚人強、楊偉傑、褚堅強、褚人柱。

“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公司的股東於公司原定經營期限即將屆滿之際,大規模地轉讓股權,形成新的董事會。對此合乎情理的解釋是,至少是絕大多數股東均擬延長公司的經營期限。假如不這樣理解,就只好說‘這些股東吃飽了撐得或愚蠢透頂,才如此興師動眾’。與此同時,公司於其經營期限屆滿前積極行動,採取措施,以達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目的。”

褚堅強、褚先明、褚先達、褚人柱、褚人強、龐家品、楊偉傑、陳統財於2017年7月25日形成的《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廣場情況反映》顯現如下事實:2016年5月21日,公司在訴訟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形成特別決議,公司延長經營期限10年,公司繼續存續,向焦作市解放區法院提交了該股東會的全程錄音錄像的視頻影像、公證書、股東會決議等,這表明了則絕大多數股東都明確表示延長公司的經營期限。

與此同時,公司於2015年也作有股東會決議,含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內容。

解放區法院裁決成立公司清算組依據不足

焦作市解放區法院(2015)解法清(預)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查明的事實是,在2015年7月4日之前,時任公司法人的褚人鉗通知其他股東召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擬成立清算組,但其餘股東未予理睬。

對於該認定的事實,在本案重審中,褚人鉗並未舉出證據推翻;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2015)解法清(預)重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對該事實未作否定,沒有載明褚人鉗舉證推翻該事實。如此,該事實應被認定。

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公司的絕大多數股東有公司繼續經營的意思表示和具體行動。焦作市解放區法院指定清算組,依據不足

既然焦作市紅太陽傢俱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對外未負債,未損害債權人的權益,無債權人請求清算公司,公司無未不法經營行為;既然公司的絕大多數股東有公司繼續經營的意思表示和具體行動,那麼,主審法院本應積極調解,。但法律專家們沒有發現主審法院積極組織調解的證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以及法釋[2008]6號第五條的規定及其精神,應儘量貫徹公司維持原則,在訴訟過程中,主審法院應引導當事人遵循該原則,查清股東是否願意解散的真意,哪怕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一時未達成繼續經營的決議,這樣的公司完全不是殭屍企業。而不宜強行清算解散健康向上發展的合法經營的公司是司法職權的誤用。

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受理清算訴求的理據值得商榷。例如,它認為“現申請人營業期限已經屆滿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部分股東認為被申請人尚未發生解散事由的異議不能成立”。

這是不盡符合事實的,含混不清的,容易發生誤導結果的:第一,“現申請人營業期限已經屆滿”的認定,與一些證據不相符合;第二,“部分股東認為被申請人尚未發生解散事由的異議不能成立”,容易產生誤導,其實,只有申請人褚人鉗一人主張清算,其他股東都要求公司繼續經營;第三,此處所謂“異議”是什麼?從訴訟文書載明的信息看,只有申請人褚人鉗認為案涉公司經營期限已經屆滿。可是,這樣的“異議”與一些證據不相符合。

一句話,焦作市解放區法院(2015)解法清(預)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應予以駁回,但法院的決定書是指定清算組,兩次裁定相互矛盾,後者依據不足,應予撤銷。

法學專家呼籲法院應高度重視評估報告書的權威性

法律專家們注意到,浙江同元律師事務所丁揚律師於2017年8月3日出具了《關於焦至評字(2017)第[075]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首先引用了《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然後分析,得出結論。

“本案屬於企業清算中的房地產估價業務,而焦作市至信價格評估公司的資質證書並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具備房地產估價資質。”

該法律意見書接著引用了《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論是“本案評估報告書上簽字的估價人員韓啟軒、秦俊玉只是價格鑑證師,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具備房地產估價資質。”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為《關於焦至評字(2017)第[075]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超越資質等級,應屬無效。

總之,受案法院在明知股東之間就公司最終命運的安排存在巨大分歧的情況下,未採取任何調解活動,肆意裁定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忽視了股東對公司的處置權,越俎代庖,是錯誤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陳甦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崔建遠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劉凱湘教授及甘培忠教授都是國內頂尖的法學專家,他們的法律建議書呼籲得到河南和焦作市法院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紅太陽傢俱公司被法院強制清算,這個公司真的符合強制清算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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