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新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哪些情況一定要報警?

交通 法律 傳染病 攝影 館陶普法 館陶普法 2017-10-24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人選擇報警,有些選擇私底下自己協商解決。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哪些情況是一定要報警的呢?

當事人應報警的情形

1、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應該立即報警。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立即報警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3)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4)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7)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3、還有,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4、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有財產損失的;或者事故中有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要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然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附: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也同時廢止。

責編 | 楊姑娘

來源 | 法律快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