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敦煌市轄區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8年敦煌市轄區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8 年01 月15 日20 時34 分許,犯罪嫌疑人楊XX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楊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172.3592mg/100mL,屬醉酒)駕駛青A***67 號"宗申"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敦煌市七裡鎮鐵家堡村四組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水井房"前時撞向道路西側的"水井房"牆壁,造成當事人楊XX受傷,車輛及牆壁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楊XX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叄仟元。


2018年敦煌市轄區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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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 年1 月17 日02 時50 分許,犯罪嫌疑人馬XX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馬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108.8861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江蘇銘赫"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新敦巷民政局東側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駛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當事人陳XX持"B2"型駕駛證駕駛的甘F***68 號"東風標緻"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馬XX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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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 年1 月20 日18 時13 分許,犯罪嫌疑人陳XX持"D"型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陳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347.5673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彭達"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永安路"觀溪花園"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停車的當事人馬XX持"C1D"型駕駛證駕駛的甘F***67 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陳XX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叄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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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30 日22 時46 分許,犯罪嫌疑人謝XX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謝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254.5178mg/100ml,屬醉酒)持"C1"型駕駛證駕駛"歡鴿"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嘉錦大酒店"前道路時,與同向行駛的當事人馮XX持"A2D"型駕駛證駕駛的甘F***85 號"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謝XX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叄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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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8年04月11日21時15分許,犯罪嫌疑人侯XX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侯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337.6798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上海永久”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月牙泉鎮楊家橋村五組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6號住宅前道路處時,與前方由東向西步行的當事人陳XX相撞,造成當事人陳XX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侯XX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對犯罪嫌疑人侯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審,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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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8 年4 月21 日21 時22 分許,犯罪嫌疑人楊XX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楊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113.1272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大江"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陽關中路交叉路口處向東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步行的當事人陳XX、林XX(懷抱當事人林XX)相撞,後又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當事人劉XX持"A2"型駕駛證駕駛的甘F***20 號"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當事人陳XX、林XX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楊XX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對犯罪嫌疑人楊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審,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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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 年5 月28 日1 時44 分許,犯罪嫌疑人張XX持"C4D"型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張XX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鑑定的意見為131.1186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福田鑽豹"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轉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國道215 線過境線交叉路口西側道路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當事人王X駕駛的甘F***81(臨時)號"格林豪泰"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當事人王X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張XX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對犯罪嫌疑人張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審,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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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 年5 月31 日18 時15 分許,犯罪嫌疑人張XX在駕駛證因超分暫扣停止使用狀態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張XX的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鑑定的意見為278.6550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福田五星"牌三輪摩托車,沿敦煌市姚七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0KM+100M處道路時,與前方同向的行人趙XX相撞後,造成當事人趙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張XX駕車逃離現場。在逃跑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張XX駕駛該摩托車,又與沿姚七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當事人夏XX駕駛的甘F***98 號"桑塔納"牌出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這兩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張XX負全部責任。犯罪嫌疑人張XX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對犯罪嫌疑人張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審,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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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8 年6 月09 日11 時30 分許,犯罪嫌疑人王XX持"C4D"型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鑑定的意見為240.6189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福田鑽豹"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乘坐當事人王XX),沿敦煌市文昌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城加油站十字路口處時,與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的當事人胡XX駕駛的"彭達"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當事人胡XX、王XX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王XX負同等責任。犯罪嫌疑人王XX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對犯罪嫌疑人王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審,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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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8 年06 月18 日18 時許,犯罪嫌疑人徐XX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徐XX的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鑑定的意見為263.6507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福田之星"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陽關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祁家橋路口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當事人習XX駕駛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當事人習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徐XX駕車逃離現場。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徐XX負全部責任。犯罪嫌疑人徐XX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伍仟元。


2018年敦煌市轄區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11

2018 年06 月24 日17 時20 分許,犯罪嫌疑人於XX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經甘肅科證司法鑑定所對犯罪嫌疑人於XX的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鑑定的意見為330.2802mg/100mL,屬醉酒)駕駛無號牌"康爾斯"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敦煌市三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建榮市場前路段處時,與由北向南步行的當事人溫XX相撞,造成犯罪嫌疑人於XX、當事人溫XX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於XX負全部責任。犯罪嫌疑人於XX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對犯罪嫌疑人於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審,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018年敦煌市轄區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敦煌公安交警溫馨提示廣大交通參與者:

以上交通事故案例都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無論是發生輕微的刮擦還是側翻相撞造成人員傷亡,酒後駕車帶給當事人的危害都無法磨滅。

飲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往往造成人的觸覺能力降低,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人的眼、手、腳配合功能發生障礙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已觸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危險駕駛罪。很多駕駛員抱有僥倖心理,最終也還是難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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