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光燈一閃 眼前發黑的司機撞到行人'

""遠光燈一閃 眼前發黑的司機撞到行人

濫用遠光燈,是人們最深惡痛絕的交通違法行為之一。性質到底有多惡劣,行人張某無辜遭遇的這場交通事故很說明問題。

2018年11月2日,吳某駕駛轎車,沿著仙居縣城西線自西向東行駛,臨近冬天的傍晚,天已經全黑,吳某行駛至官路鎮官路中心小學前路段,會車時受到郭某駕駛的轎車遠光燈影響,與過斑馬線的行人張某發生碰撞。張某受傷,吳某的車子也有一定程度的受損。

交警認定,吳某“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負事故主要責任;而郭某因“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負事故次要責任。

“當時天很黑,對面來車開著大燈導致他突然眼睛發黑,根本看不見前面的道路和行人。”吳某這樣回憶道。

事發後,他才看清自己撞了人,慌忙停車報警,並撥打120。而開遠光燈的郭某,下車後在現場停留了4分鐘左右便開車離去,沒有等待交警前來處理。事後,交警傳喚郭某,他認為自己並無過錯,拒絕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張某傷勢嚴重,在臺州醫院、仙居縣人民醫院等地住院治療200多天,目前已成植物人狀態。今年6月13日,張某女兒作為法定代理人,將吳某、郭某以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階段,郭某拒聽法院的電話,拒絕接收傳票,也未到庭應訴。

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準確,確定由被告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吳某賠償137768元,其中130617元由保險公司支付;郭某賠償73423元,其中70358元由保險公司支付。

“在這個案件中,行人張某是最無辜的受害者。他才54歲,正當壯年,上有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剛成年的女兒需要照顧。正常走在平時走了無數遍的人行橫道上,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卻讓他躺在了冰冷的病床上,一個幸福的家庭就此破碎。這都是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濫用遠光燈釀成了這一悲劇。”最後的判詞中,法官這樣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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