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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臨河城區停車秩序管理的公告
為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有效解決臨河城區“停車難、亂停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區政府決定加強臨河城區停車秩序管理,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臨河城區範圍內(東至朔方路,南至總乾渠,西至臨策鐵路、永濟渠,北至繞城線)的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及居民住宅小區內要儘可能多的施劃停車位。城市道路的停車位由區交警大隊負責施劃,施劃原則是要保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安全通行。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及其他硬化區域的停車位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施劃,施劃原則是要保證車輛能進能出。居民住宅小區內的停車位由各辦事處組織指導相關物業公司負責施劃,施劃原則是保證消防及其他應急車輛能順利到達小區每個單元門口。
二、臨河城區內所有地下停車場必須按照原規劃恢復停車功能,並向社會開放;不按規定執行的,相關職能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要求沿街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無條件向社會開放內部停車場。
四、沿街商鋪承擔店面外人行道上非機動車有序入位停放的監督義務,由辦事處與法定代表人簽訂責任狀。達不到要求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給予處罰。
五、加大處罰力度。凡不入位停車和不按箭頭指示方向停車的,一律給予處罰:道路上的違規行為由區交警大隊進行處罰,道路兩側臺階和小區內的違規行為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處罰。
六、大中小型客運貨運車輛、工程機械車輛、特種車輛、二手車銷售以及各種打零車必須按照區政府“划行規市”的統一要求,有序停放到指定地點或停車場。
七、凡連續佔用城市道路及兩側公共停車泊位超過10日、連續佔用小區內公共停車泊位超過30日的車輛一律視為“殭屍車”,有關部門按無主車輛對待,給予拖扣和重罰。
八,嚴禁私自設置禁止停放車輛標牌或障礙物侵佔停車泊位或公共用地。如有上述違法行為,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職責責令其當場予以整改,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私自設置停車場,不得違規收費。鼓勵停車管理公司通過竟爭和合同的方式進行停車收費管理。
十、廣大市民、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等各項管理規定,共同維護城區停車秩序,對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懲處。
十一、本公告解釋權為臨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和臨河區交警大隊。
十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臨河區政府
2019年4月18日
編輯:黨琦
校對:韓宇
審核:陳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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