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關於規範高密市道路車輛停放秩序的通告'

高密 交通 法律 電動汽車 禮泉 高密發佈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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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關於規範高密市道路車輛停放秩序的通告

通告

關於規範高密市道路車輛停放秩序的通告

為爭創全國衛生城市,提高我市道路停車治理水平,合理滿足停車需求,嚴格規範停車秩序,解決停車難、停車亂問題,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廣大市民營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及非機動車停放,遵循停車入位、違停處罰的基本要求,堅持停車位(停車區)共享、社會共治,全社會應當共同參與構建和維護良好的車輛停車秩序。

第二條

我市以下道路禁止兩側路沿石下停放各種車輛。道路名稱如下:

1、人民大街全路段;

2、天祥街全路段;

3、鳳凰大街全路段;

4、康成大街全路段;

5、立新街全路段;

6、密水大街全路段(限時停車位路段除外);

7、朝陽大街全路段;

8、杏壇東街全路段;

9、花園街部分路段(月潭路至夷安大道);

10、孚日街部分路段(曙光路至月潭路);

11、鎮府街東段(利群路至家紡路);

12、文昌街全路段;

13、站南街東段(利群路至夷安大道);

14、城南街東段(昌安大道至永安路);

15、環城路路段;

16、百脈湖大街中段(昌安大道至月潭路);

17、醴泉大街中西段(月潭路至永吉路);

18、夷安大道全路段;

19、利群路全路段;

20、昌安大道全路段;

21、月潭路全路段;

22、健康路全路段;

23、永安路全路段;

24、青年路北段(振興街至人民大街);

25、曙光路北段(鳳凰大街至人民大街);

26、晏子路全路段;

27、府東路北段(康成大街至花園街);

28、古城路部分路段(康成大街至振興街);

29、濟青高鐵高密北站設置禁令標誌的路段;

30、闞興大道闞家鎮區路段。

第三條

我市以下道路在路沿石下單側或雙側施劃停車泊位,允許機動車輛在路內停車位順向停放。未施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車。道路名稱如下:

1、杏壇西街部分路段(永安路至昌安大道),道路北側施劃停車泊 位;

2、花園街東段(月潭路至濱河西路),道路南側施劃停車泊位;

3、孚日街西段(曙光路至家紡路),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4、創業街路段,道路北側施劃停車泊位;

5、長豐街路段,道路南側施劃停車泊位;

6、鎮府街西段(健康路至順河路),道路北側施劃停車泊位;

7、振興街全路段,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8、站南街西段(利群路至順河路),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9、順河路南段(人民大街至密水大街),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10、順河路北段(人民大街至環城路),道路東側施劃停車泊位;

11、曙光路南段(鳳凰大街至密水大街),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12、梓潼路南段(立新街至康成大街),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13、家紡路南段(人民大街至康成大街),道路東側施劃停車泊位;

第四條

我市以下路段為滿足機動車臨時停車需求,設置限時停車泊位。允許機動車在限定時間內臨時停放,停車泊位以外以及停車泊位限定時間以外禁止停車。設置路段如下:

1、密水大街南湖植物園路段(順河路至健康路);

2、鳳凰公園南門路段北側。

第五條

我市以下路段為滿足機動車臨時停車需求,沿路設置臨時停車區域,停車區域以外禁止停車。設置路段如下:

1、祥雲路路段,除路口禁止停車外,路內允許機動車輛靠道路右側順向臨時停放。

2、北關小學東側文化東路路段,東側允許機動車輛靠路邊順向臨時停放。

3、天壇路路段,東側允許機動車輛靠路邊順向臨時停放。

第六條

我市根據道路停車需求,在有條件停車的路沿石以上區域施劃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區。機動車允許到路沿石上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輛;在路沿石下同時施劃有停車泊位的,駕駛人應優先到路沿石上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

非機動車在道路上有停放需求的,應順序停放在路沿石上非機動車停放區內;沒有施劃停放區的,沿路沿石車頭朝向道路依次停放。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沿路單位、商鋪,應當做好門前機動車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的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公共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違反本條規定,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道路範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並依法處罰;其他公共場所內,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

設置有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九條

停車人應當在停車泊位或者區域內按照規定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停車泊位附帶車輛停放指示方向的,必須按指示方向停放。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拖移決定。具體拖移行為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相關拖車單位實施。

特此通告。

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9年8月1日

來源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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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創全國衛生城市,提高我市道路停車治理水平,合理滿足停車需求,嚴格規範停車秩序,解決停車難、停車亂問題,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廣大市民營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及非機動車停放,遵循停車入位、違停處罰的基本要求,堅持停車位(停車區)共享、社會共治,全社會應當共同參與構建和維護良好的車輛停車秩序。

第二條

我市以下道路禁止兩側路沿石下停放各種車輛。道路名稱如下:

1、人民大街全路段;

2、天祥街全路段;

3、鳳凰大街全路段;

4、康成大街全路段;

5、立新街全路段;

6、密水大街全路段(限時停車位路段除外);

7、朝陽大街全路段;

8、杏壇東街全路段;

9、花園街部分路段(月潭路至夷安大道);

10、孚日街部分路段(曙光路至月潭路);

11、鎮府街東段(利群路至家紡路);

12、文昌街全路段;

13、站南街東段(利群路至夷安大道);

14、城南街東段(昌安大道至永安路);

15、環城路路段;

16、百脈湖大街中段(昌安大道至月潭路);

17、醴泉大街中西段(月潭路至永吉路);

18、夷安大道全路段;

19、利群路全路段;

20、昌安大道全路段;

21、月潭路全路段;

22、健康路全路段;

23、永安路全路段;

24、青年路北段(振興街至人民大街);

25、曙光路北段(鳳凰大街至人民大街);

26、晏子路全路段;

27、府東路北段(康成大街至花園街);

28、古城路部分路段(康成大街至振興街);

29、濟青高鐵高密北站設置禁令標誌的路段;

30、闞興大道闞家鎮區路段。

第三條

我市以下道路在路沿石下單側或雙側施劃停車泊位,允許機動車輛在路內停車位順向停放。未施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車。道路名稱如下:

1、杏壇西街部分路段(永安路至昌安大道),道路北側施劃停車泊 位;

2、花園街東段(月潭路至濱河西路),道路南側施劃停車泊位;

3、孚日街西段(曙光路至家紡路),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4、創業街路段,道路北側施劃停車泊位;

5、長豐街路段,道路南側施劃停車泊位;

6、鎮府街西段(健康路至順河路),道路北側施劃停車泊位;

7、振興街全路段,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8、站南街西段(利群路至順河路),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9、順河路南段(人民大街至密水大街),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10、順河路北段(人民大街至環城路),道路東側施劃停車泊位;

11、曙光路南段(鳳凰大街至密水大街),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12、梓潼路南段(立新街至康成大街),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

13、家紡路南段(人民大街至康成大街),道路東側施劃停車泊位;

第四條

我市以下路段為滿足機動車臨時停車需求,設置限時停車泊位。允許機動車在限定時間內臨時停放,停車泊位以外以及停車泊位限定時間以外禁止停車。設置路段如下:

1、密水大街南湖植物園路段(順河路至健康路);

2、鳳凰公園南門路段北側。

第五條

我市以下路段為滿足機動車臨時停車需求,沿路設置臨時停車區域,停車區域以外禁止停車。設置路段如下:

1、祥雲路路段,除路口禁止停車外,路內允許機動車輛靠道路右側順向臨時停放。

2、北關小學東側文化東路路段,東側允許機動車輛靠路邊順向臨時停放。

3、天壇路路段,東側允許機動車輛靠路邊順向臨時停放。

第六條

我市根據道路停車需求,在有條件停車的路沿石以上區域施劃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區。機動車允許到路沿石上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輛;在路沿石下同時施劃有停車泊位的,駕駛人應優先到路沿石上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

非機動車在道路上有停放需求的,應順序停放在路沿石上非機動車停放區內;沒有施劃停放區的,沿路沿石車頭朝向道路依次停放。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沿路單位、商鋪,應當做好門前機動車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的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公共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違反本條規定,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道路範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並依法處罰;其他公共場所內,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

設置有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九條

停車人應當在停車泊位或者區域內按照規定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停車泊位附帶車輛停放指示方向的,必須按指示方向停放。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拖移決定。具體拖移行為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相關拖車單位實施。

特此通告。

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9年8月1日

來源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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