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關於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臨沂 刑法 法律 交通 新聞 跳槽那些事兒 山東 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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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

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全區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信訪條例》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但拒不按照規定推選集體訪代表,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或理由提出訴求,經合法釋明後繼續纏訪,不聽勸阻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信訪人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不聽勸阻的。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非法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的;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

(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周圍非法聚集、圍堵、佔據辦公場所,圍堵、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非法聚集,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電線杆、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行上訪活動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的;或者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的。

(八)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的。

(九)對正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的,或以電話、短信、微信、博客等網絡媒體為平臺進行詆譭、騷擾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十一)通過網絡、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不實言論、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

(十二)信訪人進京到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地區、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區、國賓下榻處等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訪的。

(十三)其他在信訪過程中或借信訪名義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行為的。

四、對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行為人經教育能夠端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雖參與非法聚集,但有正當信訪事由或者合理訴求,且情節輕微的,以及其他一般參與、真誠悔過的,或者具有自首情節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於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對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對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堅決依法嚴懲。

五、希望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其違法犯罪信息也將被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和就業。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臨沂市公安蘭山分局

臨沂市蘭山區司法局

臨沂市蘭山區信訪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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