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闖紅燈撞死人了,
如果是輛普通私家車撞的,
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
可如果撞死人的是醫院的救護車,
而且救護車當時還正在出緊急任務呢?
需不需要擔責?
又該由誰來承擔肇事責任?
醫院還是司機?
最近在蘇州就發生了這樣一起
引發熱議的交通事故。
急救途中
120救護車闖紅燈撞死過斑馬線六旬老人
6月21日下午5點37分許,
在蘇州市人民路和南環西路路口,
63歲的戴某騎著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
此時正值綠燈。
就在他的電動車剛剛駛過斑馬線時,
被由東向西行駛在斑馬線上的
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的
一輛120救護車撞倒,
他當時即陷入昏迷,
並很快就被這輛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
機動車闖紅燈撞死人了,
如果是輛普通私家車撞的,
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
可如果撞死人的是醫院的救護車,
而且救護車當時還正在出緊急任務呢?
需不需要擔責?
又該由誰來承擔肇事責任?
醫院還是司機?
最近在蘇州就發生了這樣一起
引發熱議的交通事故。
急救途中
120救護車闖紅燈撞死過斑馬線六旬老人
6月21日下午5點37分許,
在蘇州市人民路和南環西路路口,
63歲的戴某騎著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
此時正值綠燈。
就在他的電動車剛剛駛過斑馬線時,
被由東向西行駛在斑馬線上的
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的
一輛120救護車撞倒,
他當時即陷入昏迷,
並很快就被這輛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
機動車闖紅燈撞死人了,
如果是輛普通私家車撞的,
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
可如果撞死人的是醫院的救護車,
而且救護車當時還正在出緊急任務呢?
需不需要擔責?
又該由誰來承擔肇事責任?
醫院還是司機?
最近在蘇州就發生了這樣一起
引發熱議的交通事故。
急救途中
120救護車闖紅燈撞死過斑馬線六旬老人
6月21日下午5點37分許,
在蘇州市人民路和南環西路路口,
63歲的戴某騎著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
此時正值綠燈。
就在他的電動車剛剛駛過斑馬線時,
被由東向西行駛在斑馬線上的
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的
一輛120救護車撞倒,
他當時即陷入昏迷,
並很快就被這輛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
死者女兒戴小姐說
大概是傍晚6點40分,我接到通知趕往醫院。我父親在經歷了2個多小時的手術後轉到ICU監護室。次日上午10點多,父親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的報告為重症顱腦外傷。
戴小姐對記者回憶稱,當看到父親冰冷的身軀從ICU推出來時,父親衣服上還有多處血漬,腳趾、鼻子上的傷口也沒有清創縫合,那種打擊讓她至今仍未能從失去父親的傷痛中走出來。“我的心都碎了,不知道怎麼面對。”
當確定是救護車闖紅燈時,
戴小姐心裡多少有些寬慰,
畢竟父親的死可以有說法了。
但當聽到120救護車司機的說法後,
戴小姐又幾乎陷入了絕望的境地。
因為司機李某稱,120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撞了人是免責的。
記者獲得了事發當時的一段視頻,這段標明為“蘇州姑蘇吳門橋:南環路-人民路口西南角”的視頻,完整且清晰地記錄了事發前後過程,畫面顯示(2019年6月21日):
爭議焦點
救護車當時是否執行緊急任務?是否拉了警報?
對於救護車當時是否執行緊急任務?
記者查詢發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那麼,從該規定來看,
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
在不受規定限制時,
必須滿足兩個前提,
其一是執行緊急任務,其二是確保安全。
而據一位向記者提供視頻的知情人說。
我們懷疑救護車存在三大過失:
其一,在橫穿斑馬線至非機動車道時,對處於弱勢群體通行的車道,救護車沒有緩行,未確保安全;
其二,救護車左拐彎發生撞擊之時,其形成的態勢有“追尾”之嫌;
其三,該救護車在闖紅燈通行時,懷疑沒有拉警報,未盡到提醒車輛、行人避讓的職責。
事發時戴某騎行在非機動車道的最外側,
當他經過斑馬線時,其左側還有車輛。
按照戴家人的說法,
戴某的可視範圍應該在正前方,
餘光之處的救護車可能被忽略;
此外,當戴某前行至跟救護車同一條直線上時,
兩者相距約三到四米,
只要救護車速度稍慢一點,
雙方絕對不可能發生碰撞。
機動車闖紅燈撞死人了,
如果是輛普通私家車撞的,
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
可如果撞死人的是醫院的救護車,
而且救護車當時還正在出緊急任務呢?
需不需要擔責?
又該由誰來承擔肇事責任?
醫院還是司機?
最近在蘇州就發生了這樣一起
引發熱議的交通事故。
急救途中
120救護車闖紅燈撞死過斑馬線六旬老人
6月21日下午5點37分許,
在蘇州市人民路和南環西路路口,
63歲的戴某騎著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
此時正值綠燈。
就在他的電動車剛剛駛過斑馬線時,
被由東向西行駛在斑馬線上的
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的
一輛120救護車撞倒,
他當時即陷入昏迷,
並很快就被這輛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
死者女兒戴小姐說
大概是傍晚6點40分,我接到通知趕往醫院。我父親在經歷了2個多小時的手術後轉到ICU監護室。次日上午10點多,父親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的報告為重症顱腦外傷。
戴小姐對記者回憶稱,當看到父親冰冷的身軀從ICU推出來時,父親衣服上還有多處血漬,腳趾、鼻子上的傷口也沒有清創縫合,那種打擊讓她至今仍未能從失去父親的傷痛中走出來。“我的心都碎了,不知道怎麼面對。”
當確定是救護車闖紅燈時,
戴小姐心裡多少有些寬慰,
畢竟父親的死可以有說法了。
但當聽到120救護車司機的說法後,
戴小姐又幾乎陷入了絕望的境地。
因為司機李某稱,120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撞了人是免責的。
記者獲得了事發當時的一段視頻,這段標明為“蘇州姑蘇吳門橋:南環路-人民路口西南角”的視頻,完整且清晰地記錄了事發前後過程,畫面顯示(2019年6月21日):
爭議焦點
救護車當時是否執行緊急任務?是否拉了警報?
對於救護車當時是否執行緊急任務?
記者查詢發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那麼,從該規定來看,
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
在不受規定限制時,
必須滿足兩個前提,
其一是執行緊急任務,其二是確保安全。
而據一位向記者提供視頻的知情人說。
我們懷疑救護車存在三大過失:
其一,在橫穿斑馬線至非機動車道時,對處於弱勢群體通行的車道,救護車沒有緩行,未確保安全;
其二,救護車左拐彎發生撞擊之時,其形成的態勢有“追尾”之嫌;
其三,該救護車在闖紅燈通行時,懷疑沒有拉警報,未盡到提醒車輛、行人避讓的職責。
事發時戴某騎行在非機動車道的最外側,
當他經過斑馬線時,其左側還有車輛。
按照戴家人的說法,
戴某的可視範圍應該在正前方,
餘光之處的救護車可能被忽略;
此外,當戴某前行至跟救護車同一條直線上時,
兩者相距約三到四米,
只要救護車速度稍慢一點,
雙方絕對不可能發生碰撞。
( 事故中的電動車)
“這有兩個盲區,一是戴先生左側有小車,當他駛上斑馬線之前,視線極有可能被擋住。而與此同時,直行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救護車,因其車身高大,司機位於左側,位於右前側的戴先生可能在司機的視覺盲區之內。”這位知情人告訴記者,且就視頻來看,戴某已經越過了斑馬線,而該救護車是在其後方拐彎的。
對於救護車當時是否拉了警報?
此外,記者發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條款下的“條文註釋”標明:
當需要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在禁行區行駛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警示來往車輛和行人。
為證實此事,
戴家人在事發路段尋找當時的目擊者,
有目擊者稱似乎沒有聽到。
為此,戴家人連續“跟蹤”了
吳中人民醫院所屬的多輛120救護車,
前後長達3天,並拍攝了視頻,
發現該車型多次在接任務時沒有拉警報。
戴小姐說
當時該輛救護車上運載的是一名腿部受傷的市民,醫生也進行了包紮處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們判斷不會危及傷者的生命,應該算不得是緊急任務;其次,在非機動車道上拐彎,未確保安全,以致發生了類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後,它沒有拉警報。由此我們有理由認定,在這次事故中,該救護車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後處理
醫院態度令受害者家屬失望
7月21日,蘇州市姑蘇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心民警組織戴家人跟醫院方面見面,準備就事故進行協調。
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
當時只有救護車司機來了,
院方沒有任何人到場。
“醫院甚至都沒有對我父親進行臨終護理,身上的血跡、創口都沒有整理。”戴小姐說
在事故發生後的十幾個小時裡,
她沒有見過醫院領導或工作人員
出面說明情況。
“先說現場有交警管制,被戳穿後又說車輛有行車記錄儀,等交警事故調查時又說行車記錄儀根本沒有用,設備有問題。”戴小姐質疑道。
今年2月買的新車,
記錄儀有問題為何到了
出現重大交通事故才發現?
記者聯繫上了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醫務科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稱目前醫院正跟家屬在商談,但對於進一步的情況,該工作人員以不能核實記者的身份為由掛斷了電話。
而記者多次聯繫當事司機李某,他以現在頭腦太亂為由,所有事項由院方負責回答。
機動車闖紅燈撞死人了,
如果是輛普通私家車撞的,
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
可如果撞死人的是醫院的救護車,
而且救護車當時還正在出緊急任務呢?
需不需要擔責?
又該由誰來承擔肇事責任?
醫院還是司機?
最近在蘇州就發生了這樣一起
引發熱議的交通事故。
急救途中
120救護車闖紅燈撞死過斑馬線六旬老人
6月21日下午5點37分許,
在蘇州市人民路和南環西路路口,
63歲的戴某騎著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
此時正值綠燈。
就在他的電動車剛剛駛過斑馬線時,
被由東向西行駛在斑馬線上的
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的
一輛120救護車撞倒,
他當時即陷入昏迷,
並很快就被這輛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
死者女兒戴小姐說
大概是傍晚6點40分,我接到通知趕往醫院。我父親在經歷了2個多小時的手術後轉到ICU監護室。次日上午10點多,父親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的報告為重症顱腦外傷。
戴小姐對記者回憶稱,當看到父親冰冷的身軀從ICU推出來時,父親衣服上還有多處血漬,腳趾、鼻子上的傷口也沒有清創縫合,那種打擊讓她至今仍未能從失去父親的傷痛中走出來。“我的心都碎了,不知道怎麼面對。”
當確定是救護車闖紅燈時,
戴小姐心裡多少有些寬慰,
畢竟父親的死可以有說法了。
但當聽到120救護車司機的說法後,
戴小姐又幾乎陷入了絕望的境地。
因為司機李某稱,120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撞了人是免責的。
記者獲得了事發當時的一段視頻,這段標明為“蘇州姑蘇吳門橋:南環路-人民路口西南角”的視頻,完整且清晰地記錄了事發前後過程,畫面顯示(2019年6月21日):
爭議焦點
救護車當時是否執行緊急任務?是否拉了警報?
對於救護車當時是否執行緊急任務?
記者查詢發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那麼,從該規定來看,
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
在不受規定限制時,
必須滿足兩個前提,
其一是執行緊急任務,其二是確保安全。
而據一位向記者提供視頻的知情人說。
我們懷疑救護車存在三大過失:
其一,在橫穿斑馬線至非機動車道時,對處於弱勢群體通行的車道,救護車沒有緩行,未確保安全;
其二,救護車左拐彎發生撞擊之時,其形成的態勢有“追尾”之嫌;
其三,該救護車在闖紅燈通行時,懷疑沒有拉警報,未盡到提醒車輛、行人避讓的職責。
事發時戴某騎行在非機動車道的最外側,
當他經過斑馬線時,其左側還有車輛。
按照戴家人的說法,
戴某的可視範圍應該在正前方,
餘光之處的救護車可能被忽略;
此外,當戴某前行至跟救護車同一條直線上時,
兩者相距約三到四米,
只要救護車速度稍慢一點,
雙方絕對不可能發生碰撞。
( 事故中的電動車)
“這有兩個盲區,一是戴先生左側有小車,當他駛上斑馬線之前,視線極有可能被擋住。而與此同時,直行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救護車,因其車身高大,司機位於左側,位於右前側的戴先生可能在司機的視覺盲區之內。”這位知情人告訴記者,且就視頻來看,戴某已經越過了斑馬線,而該救護車是在其後方拐彎的。
對於救護車當時是否拉了警報?
此外,記者發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條款下的“條文註釋”標明:
當需要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在禁行區行駛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警示來往車輛和行人。
為證實此事,
戴家人在事發路段尋找當時的目擊者,
有目擊者稱似乎沒有聽到。
為此,戴家人連續“跟蹤”了
吳中人民醫院所屬的多輛120救護車,
前後長達3天,並拍攝了視頻,
發現該車型多次在接任務時沒有拉警報。
戴小姐說
當時該輛救護車上運載的是一名腿部受傷的市民,醫生也進行了包紮處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們判斷不會危及傷者的生命,應該算不得是緊急任務;其次,在非機動車道上拐彎,未確保安全,以致發生了類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後,它沒有拉警報。由此我們有理由認定,在這次事故中,該救護車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後處理
醫院態度令受害者家屬失望
7月21日,蘇州市姑蘇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心民警組織戴家人跟醫院方面見面,準備就事故進行協調。
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
當時只有救護車司機來了,
院方沒有任何人到場。
“醫院甚至都沒有對我父親進行臨終護理,身上的血跡、創口都沒有整理。”戴小姐說
在事故發生後的十幾個小時裡,
她沒有見過醫院領導或工作人員
出面說明情況。
“先說現場有交警管制,被戳穿後又說車輛有行車記錄儀,等交警事故調查時又說行車記錄儀根本沒有用,設備有問題。”戴小姐質疑道。
今年2月買的新車,
記錄儀有問題為何到了
出現重大交通事故才發現?
記者聯繫上了蘇州市吳中人民醫院醫務科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稱目前醫院正跟家屬在商談,但對於進一步的情況,該工作人員以不能核實記者的身份為由掛斷了電話。
而記者多次聯繫當事司機李某,他以現在頭腦太亂為由,所有事項由院方負責回答。
7月22日下午3點多,
姑蘇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心的一位民警
告訴記者,事故正在處理之中,
這幾天就會出責任認定報告,
更多的詳情不方便透露。
看了視頻後,你怎麼看呢?
責任又該歸於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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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