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 如何定責需慎重'

交通 法律 中國經濟網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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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晚報

□史洪舉

近日,蘇州一輛救護車剛接上一名腳部受傷者,隨後闖紅燈轉彎時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致使60多歲的車主身亡。救護車司機稱,120屬於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死者家屬指出,救護車沒有緩行,也沒有拉警報,且傷者傷情不重,不算緊急任務。目前,事故正在處理中。(7月25日澎湃新聞)

救護車在運送病人途中發生的闖紅燈等交通違章行為,其本意是為了爭取時間,搶救病患。因而,從法律上對其違章行為予以豁免,或者賦予其相應“特權”並無不妥。但現實中,難免會發生特殊車輛因闖紅燈導致的交通事故,此時,如何準確地劃定各方責任,就尤為重要,理當慎重而為。

賦予救護車、警車等特殊車輛在特殊時期的優先通行權是各國的通例。這是搶救生命、處置警情、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也被公眾理解和支持。

由上可知,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在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享有優先通行權。實踐中,此類特殊車輛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下的闖紅燈、逆行等違章行為,通常享有不被罰款、扣分的“照顧”。或者說,其不屬於違章行為,而是依法享有的優先通行權。特別是,當此類特殊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時,未讓行的行人和車輛構成交通違章,可處200元罰款,扣3分。

但需要釐清的是,交通違章與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並無必然的聯繫。也就是說,劃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責任大小的主要參照在於引發事故的原因,即哪方的行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和引發力較大,哪方就應承擔較重的責任。

具體到特殊車輛在優先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應以此為參照。如前所述,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優先通行。那麼,當特殊車輛在闖紅燈、逆行前已經鳴警笛、亮警燈較長時間的話,已經足以引起其他車輛或行人注意,後者顯然應避讓。在此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話,特殊車輛承擔的事故責任顯然要小很多。

如果特殊車輛的駕駛員在逆行、闖紅燈時,既沒有鳴警笛、亮警燈,又行駛較快、觀察不周的話,即便其的確在搶救危重病人,執行緊急任務,也可認定其未盡到注意義務,未提前預警,未確保安全。一旦發生事故,便極有可能承擔較大的責任。

當然,在此次事故中,悲劇已經發生,如何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既關乎被害人家屬的損失能否得到足額賠償,也關乎社會公眾對特殊車輛優先通行權的監督和關注。因而,相關部門理當保持客觀中立,不因特殊車輛的“特殊”而放縱,也不因悲劇已經發生而“遷就”。進而不偏不倚,依法科學地劃定事故責任,維護涉事各方的合法權益,並形成警示和教育效應。

(作者是司法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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